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2-20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112,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0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7年9月28日成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拟修改《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改《基金合同》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为此,本基金管理人与临时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改。
二、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就本次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事项,本基金管理人与临时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签署《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21年2月20日起生效。
(三)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四)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