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8-31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03 号文准予注
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
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
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
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
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认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
投资认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
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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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
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9.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5112。
10.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
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
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
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和比例设置上限,且需
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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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
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
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
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其他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及时公告。
18.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9.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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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
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
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
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
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
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
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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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
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
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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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
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
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
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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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发起式
基金代码:005112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原则上实现对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有效跟踪的基
础上,有限度的调整个股,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医药产业长期增
长所带来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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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
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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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
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
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
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限,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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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
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直销养老金客户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非直销养老金客 M<100 万元 1.00%
户认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60%)=994,035.7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4,035.78=5,964.22 元
认购份额=(994,035.78+295.00)/1.00=994,330.78 份
即: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
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4,330.78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1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通联支付渠道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
工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
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
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
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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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
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
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
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
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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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
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
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
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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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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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
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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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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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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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5 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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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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