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018-11-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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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
证监许可【2017】126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
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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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
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8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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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的业绩...............................................................59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七、风险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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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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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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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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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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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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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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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
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杭
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
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研
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
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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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
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
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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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
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
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
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
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
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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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
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
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
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
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
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
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清华大学工程硕士,2011 年 1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
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 日
起担任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兼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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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
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
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
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
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
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
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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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
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
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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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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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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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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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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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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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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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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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
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0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25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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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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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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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注册地址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95579;400-8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95579.com
999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95531;400-8888-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88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95525; 400-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8788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95523;400-889-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whysc.com
5523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3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028-8671141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400-8888-111;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wone.com.cn
95565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注册地址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www.zlfund.cn及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5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5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5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5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6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6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
办公地址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6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6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7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7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7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95156转6 或 400-66- 网
客服电话 www.tonghuafund.com
95156转6 址
(7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
403
联系人 华荣杰
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7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78)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联系人 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8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2)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8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人 张林
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8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地址
联系
负责人 廖海 范佳斐
人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住所及办公地址
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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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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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7】1264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3,487,080.0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80户。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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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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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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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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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45%
直销养老金客户适用申购
50万元≤M<100万元 0.36%
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
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普通客户适用申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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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30%)=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7,008.97=2,991.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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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940,574.5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天,其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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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
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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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
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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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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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农业产业中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农业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
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
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
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
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
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
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
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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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
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上
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农业产业股票主要是指农林牧渔行业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具
体包括:
1)申万一级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行业的上市公司;
2)参与农村土地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相关上市公司;
3)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的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农业信
息化、农业金融和农业生产资料提供商等;
4)农业物流、农产品电商等促进农产品及下游加工食品的销售和流通效率提高的上市
公司;
5)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生态农业提供支
持的相关上市公司;
6)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农业产业,且未来这些产品和服务有望成
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同时,本基金将对农业产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
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农业产业
股票的界定标准。
本基金根据农业产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按照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基本面优
异的上市公司:
1)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者能力、人才资源等指标选择具
备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
2)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
结构良好的公司;
3)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
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公司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的趋势。另外还将考察
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决策体系及开拓精神等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
公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
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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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
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
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
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
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增强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
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
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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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业绩比较基准
申万农林牧渔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农业产业股票。申万农林牧渔指数反映沪深 A 股中农业产
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对农业产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
况的中债总指数收益率。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农业产
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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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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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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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386,280.78 82.88
其中:股票 15,386,280.78 82.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65,820.80 17.05
8 其他资产 11,930.57 0.06
9 合计 18,564,032.1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3,995,784.29 21.94
B 采矿业 895,592.24 4.92
C 制造业 8,672,284.69 47.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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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218,026.56 6.69
业
J 金融业 604,593.00 3.3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386,280.78 84.4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541 1,124,930.00 6.18
2 300498 温氏股份 46,596 1,081,959.12 5.94
3 002714 牧原股份 32,176 801,182.40 4.40
4 600201 生物股份 44,510 757,560.20 4.16
5 600598 北大荒 70,700 720,433.00 3.96
6 600028 中国石化 100,027 712,192.24 3.91
7 002299 圣农发展 43,232 707,275.52 3.88
8 002458 益生股份 45,815 684,934.25 3.76
9 300470 日机密封 26,460 665,998.20 3.66
10 601952 苏垦农发 79,500 633,615.00 3.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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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59.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5.44
5 应收申购款 2,975.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30.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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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9.28)起至 3.51% 0.69% 0.43% 0.77% 3.08% -0.08%
2017.12.31
2018.1.1 至 2018.9.30 -16.55% 1.23% -17.65% 0.97% 1.10% 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9.28)起至 -13.62% 1.12% -17.30% 0.92% 3.68% 0.20%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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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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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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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
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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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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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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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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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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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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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
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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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
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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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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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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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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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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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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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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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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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
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
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
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
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
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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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
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
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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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股票最低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
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
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
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4、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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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
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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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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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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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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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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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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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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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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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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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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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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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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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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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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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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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
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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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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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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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农业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农业产
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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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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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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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
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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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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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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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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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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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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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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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
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
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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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的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调整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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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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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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