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017-08-10
招募说明书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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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91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
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高风险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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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
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
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如果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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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备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财产.....................................................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六、风险揭示.....................................................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三、备查文件..................................................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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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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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新能源新
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
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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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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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
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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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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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
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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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和“审计委员会”4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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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
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
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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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
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
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
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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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
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
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
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
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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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2008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
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期间担任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3 日起担任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兼任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期间兼任银华中证
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起兼
任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兼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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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
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
兴华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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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
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
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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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招募说明书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8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9
招募说明书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20
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21
招募说明书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22
招募说明书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23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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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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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26
招募说明书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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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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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地址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29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1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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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028-86711410;027-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87618882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95525; 400-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8788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注册地址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 网址 www.cf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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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918888;400-109-
9918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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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注册地址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3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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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4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4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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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4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4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5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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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5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5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办公地址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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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6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6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6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6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95156转6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办公地址
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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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公地址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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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910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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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
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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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1
招募说明书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6%
认购费率(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所适
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A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42
招募说明书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
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 份
即: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
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2,358.49 份。
2、本基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43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100.00)/1.00=1,0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C 类基金份额
为 1,000,100.00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44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5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47
招募说明书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48
招募说明书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
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9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A类)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50
招募说明书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1.5%,随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0.75%
(A 类)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
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30 天 0.5%
(C 类)
Y≥30 天 0%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
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90 天
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51
招募说明书
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均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52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30%)=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940,574.5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600=4,716.9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6.98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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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60=11,560.00 元
赎回费用=11,560.00×0.50%=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2.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4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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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56
招募说明书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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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
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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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综合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重点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上市
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
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权证、股指期货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
新能源新材料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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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量化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1)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能源主题包括核能、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太阳能热利
用、风力发电、智能电网、生物质能;新材料主题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
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材、新型合金
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
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按照中证全指行业分类和中信行业分类体系对新能
源新材料主题股票进行界定,包括属于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与材料指数
的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属于中信证券一级行业指数分类中石油石化、钢铁、有
色金属、基础化工、建材、煤炭行业,经过产业升级与技术改造,未来可以提
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的上市公司。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
整及产业升级的加快,新能源新材料主题包括的公司将发生变化,对于当前非
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新能源新
材料主题,届时本基金的行业界定将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个股经营范围或业务重点发生转变,致使其具有新能源新材料主题基
本面特征或致使其受益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后将
其纳入新能源新材料类股票范畴。如果未来中信证券研究所及中证指数公司对
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的行业分类调整。如果
未来中信证券研究所及中证指数公司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中信行业指数、中证
全指行业指数分类标准、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且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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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使用主动量化策略对新能源新材料主题
界定内的股票进行筛选并进行权重的优化,力争在跟踪新能源新材料主题整体
市场表现的同时,获得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为实现上述投资目标,本基金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其投
资逻辑如下:
1)价值成长策略:通过量化模型抓取上市公司发布的财务公告数据,按照
反映估值水平的指标和反映成长性的指标,分别对股票进行排序,选出同时在
估值和成长性两方面都表现较好的股票,并构建组合。
2)超跌反转策略:本基金将通过量化模型对在过去一段时间区间内跌幅靠
前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取公司财务基本面指标表现较好的股票,力图选出基本
面稳定但股价超跌的股票进行投资,等待其估值的修复。
3)盈利惊喜策略:通过量化模型关注上市公司最新的财报数据,按照业绩
增速超过过往财报期平均业绩增速的百分比幅度进行排序,选取其中排序靠前
的股票,从而选出业绩增长超预期的股票进行投资。
4)分析师精选策略:优秀的基本面分析师对股票的推荐通常与股票的上涨
有较强相关性,一方面来源于优秀分析师对股票的深入研究和挖掘,另一方面
来源于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方式将卖方分析师的长期模拟
组合业绩进行排名,将排名靠前的分析师当前所推荐的股票予以汇总,按照股
票当前同时被多少位分析师推荐进行排序,选取同时被最多分析师推荐的股票,
在进行风险调整后来构建投资组合。
5)事件驱动策略:个股的突发性事件如股权激励、高管增减持、定向增发、
高送转、纳入调出重要指数等都将会带来股票的短期交易性机会。通过对全市
场发生重大事件的股票进行快速扫描分析,找到那些预期被正面事件驱动上涨
的股票构建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债券投资将坚
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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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
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投资股指期货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能源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收益率×45%+商
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的股票,包括新型能源和新
型材料两个部分。中证全指能源指数和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基本反应了沪深
A 股中新能源新材料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新材料主题具有
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
资主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90%的权重,相应将 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62
招募说明书
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
高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新能源新材料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3
招募说明书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64
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65
招募说明书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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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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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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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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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70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71
招募说明书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2
招募说明书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4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5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
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相关账户开户费和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76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77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8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9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0
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1
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82
招募说明书
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3
招募说明书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8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85
招募说明书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6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品种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87
招募说明书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
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
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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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具有对
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
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本基金将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相关股票,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
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主题股票的
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
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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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
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
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
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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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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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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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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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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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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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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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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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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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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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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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101
招募说明书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102
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103
招募说明书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104
招募说明书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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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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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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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108
招募说明书
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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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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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包括
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权证、股指期货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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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证券清单,基金托管人仅
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新能源新材料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112
招募说明书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113
招募说明书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P.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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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L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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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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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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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118
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119
招募说明书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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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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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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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为 15 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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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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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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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6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27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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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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