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9-06
鑫元鑫趋势混合A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9月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按规定更新《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并在规定媒介披露。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 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 附件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版本 修订后版本 内容 内容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并 四、基金 动。 与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 财产保管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 责。 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 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托管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 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五、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 的发送、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 确认和执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理户人与证的券划款资指金账令执户行之银间划证互款转,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 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六、交易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及清算交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标准 收安排 是: 是: ……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 1、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 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 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 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 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 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 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 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 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 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 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