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018-09-28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于2015年8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19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年5
月1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4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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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8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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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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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鑫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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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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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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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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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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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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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支行柜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学历: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从业经历: 2009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信用研究主管,2016 年 7 月
担任研究部总监,2018 年 6 月担任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4 日起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3 日起担任鑫元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1 日起担任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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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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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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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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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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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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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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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
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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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762.81
亿元,比去年末减少 1.9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二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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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
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
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
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
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
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
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
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
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
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
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
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
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
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
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
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
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
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
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
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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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
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
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
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
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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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
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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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
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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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微信名称:鑫元基金财管家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销售机构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站:www.njcb.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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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服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站:www.hzbank.com.cn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人代表人: 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站:www.qzccbank.com
(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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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9)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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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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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法定代表人:李琦
网站:www.swhysc.com
(1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法定代表人:张皓
网站:www.citicsf.com
(2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http://www.qh168.com.cn
(2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26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站:www.huilinbd.com
(2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站:http://www.wjasset.com
(24)深证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证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证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2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 5
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http://www.myfund.com/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7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2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95188
(30)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2
6
法人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3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28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3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91fund.com.cn
(3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人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29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www.hongdianfund.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0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客服服务电话:400-102-1813
网址:www.jfcta.com
(4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om
(4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服务电话:400-821-0203
(4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4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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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服务电话:95118/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4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32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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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494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4948。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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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7 日
证监许可[2015]1919 号文注册,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74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
净认购金额为 216,116,330.2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708.78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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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
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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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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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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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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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
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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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80 天 0%
N<7 天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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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
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12%)=39,952.0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 元
申购份额=39,952.06/1.0400=38,415.4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415.44 份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7=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005.47 份
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0 = 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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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5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1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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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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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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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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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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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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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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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
联性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并适时地对行
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系统地跟踪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产业和区域政
策以及发展规划等对资本市场走向具有引导性作用的政策,由此确定结构性的市
场投资机会。根据各类政策的紧密跟踪,深入分析各行业与相关政策的相关受益
程度和受益时间。通过对受益程度的分析从而判断在政策推动下行业发展空间和
盈利水平是否将显著提高。同时根据受益时间的分析来判断行业受益于相关政策
的时间是否持续。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分析、行业估值分析、行业生命周
期识别等分析方法评估行业的投资前景,具体指标如下:
1)流动性指标:包括行业平均存款周转率、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行业估值指标:包括行业 PE、PB、PEG 等;
3)生命周期识别指标:包括行业销售增长率、行业产值占 GDP 的比重以及行
业利润率等。
(2)个股精选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精选成长性明确、市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上
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
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合。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
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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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及
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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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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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
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对权证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
产价格和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 无风险套利,尽可能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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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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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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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4)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7)、 15)、
(19)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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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更改名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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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权益投资 29,627,454.29 52.45
其中:股票 29,627,454.29 52.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13,300.00 6.22
其中:债券 3,513,300.00 6.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000,210.00 37.1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 1,479,208.96 2.62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870,266.40 1.54
9 合计 56,490,439.65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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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81,260.58 6.19
C 制造业 21,672,019.29 38.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39,251.00 1.1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973,323.00 1.73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640,816.00 2.92
K 房地产业 255,879.60 0.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4,904.82 1.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627,454.29 52.68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公允价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号 (元)
(%)
1 002179 中航光电 58,030 2,263,170.00 4.02
2 600028 中国石化 254,696 1,652,977.04 2.94
3 300296 利亚德 120,600 1,553,328.00 2.76
4 600298 安琪酵母 40,000 1,427,200.00 2.54
5 600176 中国巨石 133,804 1,368,814.92 2.43
6 000661 长春高新 5,798 1,320,204.60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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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1233 桐昆股份 71,140 1,225,030.80 2.18
8 600056 中国医药 66,928 1,222,774.56 2.17
9 600196 复星医药 27,700 1,146,503.00 2.04
10 600519 贵州茅台 1,500 1,097,190.00 1.95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13,300.00 6.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13,300.00 6.2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13,300.00 6.2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国开
1 018005 35,000 3,513,300.00 6.25
170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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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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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89,396.9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13.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0,266.4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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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18 年 6 月 30 日)
鑫元鑫趋势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7 年 8 月
24 日(基金
合同生效
4.42% 0.38% 3.75% 0.36% 0.67% 0.0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2.39% 0.78% -0.99% 0.59% 3.38% 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4.93% 0.76% -4.21% 0.57% -0.72% 0.19%
年 6 月 30 日
鑫元鑫趋势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7 年 8 月
24 日(基金
合同生效
4.13% 0.38% 3.75% 0.36% 0.38% 0.0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2.17% 0.78% -0.99% 0.59% 3.16% 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4 月
-5.04% 0.76% -4.21% 0.57% -0.83% 0.19%
1 日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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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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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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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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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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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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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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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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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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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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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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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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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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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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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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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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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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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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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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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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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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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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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
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与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对基金业绩会产生影
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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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决策、技术革新、政策变化、产品研发等因素的
影响。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产生变化,可能致其股价的
下跌,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有效
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相关措
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便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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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后,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4)项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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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9、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
作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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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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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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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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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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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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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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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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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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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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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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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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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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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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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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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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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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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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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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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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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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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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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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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4)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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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7)、 15)、
(19)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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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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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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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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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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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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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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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2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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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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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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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4)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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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7)、15)、
19)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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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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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依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
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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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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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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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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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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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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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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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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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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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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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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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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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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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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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
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
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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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
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
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可通
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提出,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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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邮件咨询”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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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公告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
2018-2-28
公司支付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
2018-3-2 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工商银行
2018-3-13 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业务
关于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2018-3-23
的公告
2018-3-2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30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2018-3-30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摘要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4-10
(2018 年第 1 号)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2018-4-10
要(2018 年第 1 号)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2018-4-23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
2018-4-25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2018-4-25
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申购、
2018-5-29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2018-6-5
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
2018-6-5
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基煜基金
2018-6-5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交通银行股份
2018-6-5 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2018-6-14
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
2018-6-22
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42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信诚基金
2018-6-28
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
2018-6-30
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
2018-6-30
银行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29 日资产净
2018-6-30
值的公告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2018-7-19
告
2018-7-1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恒天明泽
2018-7-24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
2018-8-7
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4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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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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