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趋势: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
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二、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次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
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届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调整为: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A 类基金份额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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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据此相应修订,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
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xyamc.com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
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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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前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部分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释义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基金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的申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购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赎回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
及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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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回款项: 款项: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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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法定代表人:肖炎
合同
…… ……
当事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人及 …… ……
权利
义务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 ……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基金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的投 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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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7)、
(15)、(19)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分基
商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金资
产估
值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 ……
分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基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
的信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息披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露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 ……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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