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鑫锐混合: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8-03-02
财通资管鑫锐混合A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03月0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鑫锐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9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 公告依据 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年3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3月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鑫锐混合A 财通资管鑫锐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4900 00490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 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 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 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0.4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70% 0.21%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0.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 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 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上 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为 30 日。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A类份额。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 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9月7日《证券时报》上的《财通 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