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68 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3、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
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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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先锋聚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xf-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
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5-
9998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
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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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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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先锋聚利 A:004833
先锋聚利 C:004834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通过本公司直
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
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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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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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投资
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无需缴纳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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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886.42 份。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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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
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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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
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洪泰财富(青岛)基金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
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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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其中户口本仅适用于未满 18 岁的投资人;如是第二
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如未满 18 周岁,还须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认可其投资行为的书
面文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7)如投资人及/或监护人在直销柜台所在地之外的,应提交前述文件的公证
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件。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二)机构客户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
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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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 3 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
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 2 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三)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7:0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民生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
银行账号:697938581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400
(四)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
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
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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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
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进行认购
业务的办理。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
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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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
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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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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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
联系电话:010-58239876
联系人:张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电话:010-85238982
联系人:徐昊光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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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胡佳敏
电话:95559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19、36、38、39、40、
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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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18626867606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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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四号东方梅地亚中心 C 座 90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沈硕
电话:010-65980380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思慜
电话:189680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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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1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
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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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1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1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2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21)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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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6176118
(2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640500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2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2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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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2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3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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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31)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武可欣
电话:010-62062880
(3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33)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106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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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3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9(8004)
(3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电话:15840969093
(3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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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许森川
电话:0592-3122672
(4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电话:025-56663409
(4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电话:0532-66728591
(42)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联系人:王琦
电话:021-68819999-8577
(43)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9 号 19 层 D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9 号 19 层 D 号
法定代表人:董佳
联系人:张春冬
电话:010-60846859
(4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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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电话:010-58239806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刘岩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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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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