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6-03
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000 号文注册,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 1362 号文批准延期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17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5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
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
“(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
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不设
级差限制。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
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金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
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
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代码:004776)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
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
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
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69.88 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69.88)/1.00=100,069.8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69.88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不
设级差限制。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
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
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各银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各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
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
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
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
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⑤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⑥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⑧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⑩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
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
部公章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 16:30 前
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等)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
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
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
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
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农业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
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单峰、陈熹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