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10-19
易创业板ETF联接C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号)和2011年7月25日《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54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1)创业板指波动的风险;2)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包括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3)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5)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6)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7)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5)管理风险;(6)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创业板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创业板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创业板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创业板ETF,也可以申购或赎回创业板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创业板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创业板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创业板ETF场内申购、赎回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收取一定费用并归入基金资产作为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资产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补偿,因此申购、赎回可能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该影响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3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99 六、基金的募集...................................................10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02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02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0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03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103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03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103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03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04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04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05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06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08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08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9 九、基金转换.....................................................112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112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12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13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13 (五)基金转换费率.............................................. 113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13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15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115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1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117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17 (二)转托管.................................................... 117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17 十一、基金的投资.................................................118 (一)投资目标.................................................. 118 (二)投资范围.................................................. 118 (三)投资理念.................................................. 118 (四)投资策略.................................................. 118 (五)投资决策.................................................. 118 (六)投资限制.................................................. 119 (七)业绩比较基准.............................................. 120 (八)风险收益特征.............................................. 12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21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121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21 十二、基金的业绩.................................................126 十三、基金的财产.................................................129 (一)基金资产总值.............................................. 129 (二)基金资产净值.............................................. 12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2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2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130 (一)估值目的.................................................. 130 (二)估值日.................................................... 130 (三)估值对象.................................................. 130 (四)估值程序.................................................. 130 (五)估值方法.................................................. 130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13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33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3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3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34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34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4 (四)收益分配方案.............................................. 13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3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35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3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37 (三)基金税收.................................................. 13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38 (一)基金会计政策.............................................. 138 (二)基金年度审计.............................................. 13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39 十九、风险揭示...................................................144 (一)市场风险.................................................. 144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44 (三)流动性风险................................................ 146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47 (五)管理风险.................................................. 147 (六)其他风险.................................................. 14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4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4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4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48 (四)清算费用.................................................. 149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4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49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4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5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6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7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80 二十六、备查文件.................................................18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ETF、创业板ETF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非直销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某一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2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13日起任职)。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6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7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建军,管理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5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汪兰英女士、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汪兰英女士,同上。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A类基金份额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南山世纪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湘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金融街F3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徐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9)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2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2)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3)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联系人:张俊峰 客户服务电话:96888-1 网址:www.cccb.cn 2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龙秀芳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5)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95392 4006-028-666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联系电话:0411-8231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7)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0)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陈棠熙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3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8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32)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3)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5)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7)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8)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何西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8673 网址:http://www.96033.cn 3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贾琳娜 电话:0451-86779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40)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4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4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311-886275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4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孟明 联系电话:0431-84992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4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7)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8)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9)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1)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52)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53)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B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联系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4)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5)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6)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7)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8)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500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0)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夏禾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2)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88号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林 联系人:刘斌 联系电话:0812-5791295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6998(全国)、96998(四川) 传真:0812-5791295 网址:http://www.pzhccb.com 6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严菲 联系电话:0532-66957360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532-68629956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66)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1号楼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军 联系人:李万芳 联系电话:0971-6111792 客户服务电话:0971-96399 传真:0971-6111792 网址:www.bankqh.com 6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6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9)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小娜 联系电话:0577-666812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70)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7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7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周乃雍 联系电话:028-67676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6)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7)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96636、中国境内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7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79)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井靖 联系电话:0536-8051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6061 网址:www.wfccb.com 80)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81)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8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83)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5)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86)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8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庞骏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5097 传真:0371-67009097 网址:http://www.zzbank.cn/ 8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0371-61910217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9)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90)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石千凡 联系电话:023-63367180 客户服务电话:96899,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cn 9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9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9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6)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或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9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0)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10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0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1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或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思萱 联系电话:010-83991848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1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龙莹 联系电话:021-20655562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传真:021-20655577 网址:www.huajinsc.cn 12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3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3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13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3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联系电话:010-8649976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胡馨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6)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4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5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马文玺 联系电话:010-835610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15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6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6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岳帅 联系电话: 010-67017788-60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6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1)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幢201-2A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7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杨凤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7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5-9220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7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7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7)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7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80)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8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8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18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8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8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89)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9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9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9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9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联系电话:010-804567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8045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19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95)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9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7)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传真:0755-84333886 网址:www.jhjzfund.com 198)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9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0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0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0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0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0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0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0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62565181 网址:www.qianjing.com 20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1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1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16)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21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22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2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2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4)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2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886038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22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2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2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3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人代表: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32)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3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3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23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3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 C类基金份额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龙秀芳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6)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周乃雍 联系电话:028-67676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龙莹 联系电话:021-20655562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传真:021-20655577 网址:www.huajinsc.cn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胡馨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3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3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3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8)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传真:0755-84333886 网址:www.jhjzfund.com 3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5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19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联接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14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1月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500万 0.05% 500万≤M<1000万 0.01% M≥10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50% 500万≤M<1000万 0.10% M≥10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0元 0.12% 99,880.14元 119.86元 1.0000元 99,880.14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2% 9,881.42元 118.58元 1.0000元 9,881.4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1)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 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3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10,007.6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含)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2)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1月21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8%,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55.00)×0.8%÷(1+0.8%)=86.87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86.87=141.87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13÷1.020=10,645.23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份1.10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86.87元 10,858.13元 1.020元 10,645.23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情况。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8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创业板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业板ETF的买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业板ETF的买卖;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上述(3)、(6)、(8)、(9)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创业板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创业板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创业板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创业板ETF追踪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249,926.72 0.62 其中:股票 35,249,926.72 0.62 2 基金投资 5,327,309,968.74 93.1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8,345,147.21 5.22 8 其他资产 58,812,387.10 1.03 9 合计 5,719,717,429.77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类型 值比例 (%) 易方达创业板 易方达 1 交易型开放式 股票 交易型开放 基金管 5,327,309,968.74 93.94 指数证券投资 型 式(ETF) 理有限 基金 公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741,887.60 0.0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370,943.85 0.3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0,392.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32,253.13 0.11 J 金融业 1,952,673.40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4,780.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00,193.96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1,375.5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16,235.23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49,191.99 0.02 S 综合 - - 合计 35,249,926.72 0.62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3,061 2,277,315.96 0.04 2 300760 迈瑞医疗 6,456 1,973,599.20 0.03 3 300059 东方财富 96,667 1,952,673.40 0.03 4 300498 温氏股份 78,312 1,707,201.60 0.03 5 300015 爱尔眼科 28,983 1,259,311.35 0.02 6 300142 沃森生物 20,500 1,073,380.00 0.02 7 300463 迈克生物 15,700 914,211.00 0.02 8 300347 泰格医药 8,156 830,933.28 0.01 9 300122 智飞生物 8,100 811,215.00 0.01 10 300014 亿纬锂能 16,179 774,165.15 0.01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1,222,109.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851.01 5 应收申购款 57,561,426.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812,387.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3) 准收益率标 (1)-(3) (2)-(4)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1年 -7.09% 0.54% -13.91% 1.91% 6.82% -1.37% 12月31日 2012年1月1 日至2012年12 -1.21% 1.47% -1.84% 1.67% 0.63% -0.20% 月31日 2013年1月1 日至2013年12 71.42% 1.85% 77.74% 1.89% -6.32% -0.04% 月31日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12 10.98% 1.47% 12.33% 1.50% -1.35% -0.03% 月31日 2015年1月1 日至2015年12 51.62% 3.21% 79.96% 3.03% -28.34% 0.18% 月31日 2016年1月1 日至2016年12 -24.29% 2.11% -26.31% 2.03% 2.02% 0.08% 月31日 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12 -10.82% 0.99% -10.09% 0.99% -0.73% 0.00% 月31日 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12 -26.10% 1.64% -27.29% 1.66% 1.19% -0.02% 月31日 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12 40.36% 1.53% 41.45% 1.56% -1.09% -0.03% 月31日 2020年1月1 日至2020年6 32.71% 1.92% 33.72% 1.95% -1.01% -0.03% 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0年 146.08% 1.86% 176.67% 1.88% -30.59% -0.02% 6月30日 2、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3) 准收益率标 (1)-(3) (2)-(4) (2) 准差(4) 2017年6月5 日至2017年 -1.18% 1.04% 0.42% 1.02% -1.60% 0.02% 12月31日 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 -26.25% 1.64% -27.29% 1.66% 1.04% -0.02% 12月31日 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 39.79% 1.53% 41.45% 1.56% -1.66% -0.03% 12月31日 2020年1月1 日至2020年 32.54% 1.92% 33.72% 1.95% -1.18% -0.03% 6月30日 2017年6月5 日至2020年 35.04% 1.56% 38.10% 1.58% -3.06% -0.02% 6月30日 注:自2017年6月2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7年6月5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创业板ETF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基金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创业板ET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创业板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创业板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及计算公式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创业板指数波动的风险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 (2)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5)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成份股数据出现错误,创业板ETF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ETF,本基金资产净值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创业板ETF对创业板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创业板ETF对创业板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5、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创业板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与创业板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6、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主要创业板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创业板ETF、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创业板ETF、股票或债券;三是创业板ETF暂停赎回或暂停在二级市场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h.本基金持有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j.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c、f、i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募集结束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错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 2020-01-20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2020-01-23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1月31日不开放申购、赎 2020-01-30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德邦证券为销售机构、 2020-02-27 参加德邦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2020-03-05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动 2020-03-10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腾安基金费率优惠 2020-03-17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加 2020-03-18 江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瑞保险销售为销售机 2020-03-23 构、参加华瑞保险销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2020-04-08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2020-04-10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 2020-04-17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国际期货费率优惠 2020-04-17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增加 2020-04-23 招商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为销 2020-04-29 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 2020-04-30 售机构、参加兴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为销售机 2020-04-30 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2020-05-14 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云南红塔银行为销售机 2020-05-14 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万联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2020-05-18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金海九州为销售机构的 2020-05-20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动 2020-05-23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 2020-05-29 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2020-06-03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06-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最低定 2020-06-04 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6-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2020-06-22 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