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1-0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 号)和 2011
年 7 月 25 日《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545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 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在本基金目标 ETF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创业板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
面,创业板 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
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创业板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
在交易方式方面,创业板 ETF 的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创业板 ETF,
也可以申购或赎回创业板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创业板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创业板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创
业板 ETF 场内申购、赎回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
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收取一定费用并归入基金资产作为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对基
金资产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补偿,因此申购、赎回可能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
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该影响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8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8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8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9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9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90
六、基金的募集 .................................................... 9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93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93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9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94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94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94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 94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94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95
I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95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96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97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99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99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0
九、基金转换 ..................................................... 103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103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03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04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04
(五)基金转换费率 ..............................................................................................104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104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07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107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0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108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08
(二)转托管 ..........................................................................................................108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0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09
(一)投资目标 ......................................................................................................109
(二)投资范围 ......................................................................................................109
(三)投资理念 ......................................................................................................109
(四)投资策略 ......................................................................................................109
(五)投资决策 ......................................................................................................109
(六)投资限制 ...................................................................................................... 110
(七)业绩比较基准 .............................................................................................. 111
(八)风险收益特征 .............................................................................................. 111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111
II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 112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1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1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18
(一)基金资产总值 .............................................................................................. 118
(二)基金资产净值 .............................................................................................. 11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1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1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19
(一)估值目的 ...................................................................................................... 119
(二)估值日 .......................................................................................................... 119
(三)估值对象 ...................................................................................................... 119
(四)估值程序 ...................................................................................................... 119
(五)估值方法 ...................................................................................................... 119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120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22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2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3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23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23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3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12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2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4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12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26
(三)基金税收 ......................................................................................................12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7
(一)基金会计政策 ..............................................................................................127
III
(二)基金年度审计 ..............................................................................................12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8
十九、风险揭示 ................................................... 133
(一)市场风险 ......................................................................................................133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33
(三)流动性风险 ..................................................................................................134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36
(五)管理风险 ......................................................................................................136
(六)其他风险 ......................................................................................................13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7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37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13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37
(四)清算费用 ......................................................................................................138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138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3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3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0
I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 ETF、创业板 ETF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2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非直销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3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某一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5
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7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8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9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
官、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10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
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
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
职)、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
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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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建军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
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
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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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
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3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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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15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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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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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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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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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
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20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
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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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恒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 289 号南山世纪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6)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8)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9) 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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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7)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6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9) 北京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20)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27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2) 长春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联系人:张俊峰
客户服务电话:96888-1
网址:www.cccb.cn
23) 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于立娜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4) 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5)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28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林柳阳
联系电话:0769-2211029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9)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30)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29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31)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2)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3) 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0
34)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5)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6)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7)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何西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8673
网址:http://www.96033.cn
31
38)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何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9)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4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41)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42)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43)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5)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33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6)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91-96266(江西省内)、400-78-96266(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7)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8)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9)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34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0) 九江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51)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52)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联系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3)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35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4)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5)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6)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7)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36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8)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9)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0)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1)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 88 号
37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林
联系人:刘斌
联系电话:0812-5791295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6998(全国)、96998(四川)
传真:0812-5791295
网址:http://www.pzhccb.com
62)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3) 青岛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联系电话:0532-66957228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4) 青海银行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人:李万芳
联系电话:0971-6111792
客户服务电话:0971-96399
传真:0971-6111792
38
网址:www.bankqh.com
65)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66)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7)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清萍
联系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68)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70)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1)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2)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40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3)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4)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5)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76)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41
办公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陈菲
联系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77) 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78)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9)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80)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42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1)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8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84) 郑州银行
43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焦明飞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5097
传真:0371-67009097
网址:http://www.zzbank.cn/
85)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联系电话:0371-855177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87)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8) 安信证券
4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0)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91)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45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2)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3)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4)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5)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46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6)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97)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8)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47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9)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0)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1)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2)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48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5)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6)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8)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9)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10) 国都证券
50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1)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2)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3)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51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5)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6)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7)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5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8)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9)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20)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21)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53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2)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3)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4)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5) 华泰证券
54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26)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7)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8)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55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29)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0)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1)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132)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56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133)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4)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5)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136)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5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7)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38)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39)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0)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58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2)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3)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59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44)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45)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6)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7)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60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48)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9)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0)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1)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61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2)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3)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4)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5) 中山证券
62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6)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7)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58)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3
159)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60)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1)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2)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6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3)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64)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65)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6)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65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67)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68)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69)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46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70)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66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1)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2)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3)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74)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67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75)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6)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7)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8
178)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79)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0)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1)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69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2)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3)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4)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85)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70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6)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87)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88)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89)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71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0)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91)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92)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3)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72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4)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5)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6)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197)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98)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9)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00)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74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01)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2)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3)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204)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75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5)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6)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7) 途牛基金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8)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7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9)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0)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11)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12)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77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213)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龙尧
联系电话:010-59053779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14)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5)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78
网址:www.yitfund.com
216)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7)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8)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9)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79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20)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2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22) 植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人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23)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8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联系电话:010-65807827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24) 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25)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6)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81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7)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8)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9)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0)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82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C 类基金份额
1)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于立娜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3)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8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8)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8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1)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85
12)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8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7)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8)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9)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87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1)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22)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88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5)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6)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7) 众禄基金
8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90
联系人:周祎
9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联接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9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95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5%
96
500 万≤M<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2)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97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0 元 0.12% 99,880.14 元 119.86 元 1.0000 元 99,880.14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
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1)A 类基金份额
98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3 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10,007.6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T 日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天(含)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C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99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100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2)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101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
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02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
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103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
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104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
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
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
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8%,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8%÷(1+0.8%)=86.87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86.87=141.87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13÷1.020=10,645.23 份
105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
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
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
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
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
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
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
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
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
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
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 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
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
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
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易方达鑫转
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易
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易
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安心回报债
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 MSCI
106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联接发起式、易方达中证 500ETF 联接发起式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情况。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8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相关公告。
10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
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10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近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创业板 ETF 的联接基金。创业板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紧
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实物
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业板 ETF 的买卖。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业板 ETF 的买卖;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109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110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上述(3)、(6)、(8)、(9)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创业板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创业板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创业板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
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创业板 ETF 的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创业板 ETF 追踪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111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12
1 权益投资 1,365,715.00 0.04
其中:股票 1,365,715.00 0.04
2 基金投资 3,471,323,015.62 92.5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1,948,301.76 6.71
8 其他资产 28,251,698.76 0.75
9 合计 3,752,888,731.14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
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类型 值比例
(%)
易方达创业板 易 方 达
交易型开放式 股票 交易型开放 基 金 管
1 3,471,323,015.62 93.38
指数证券投资 型 式(ETF) 理 有 限
基金 公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1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64,400.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15.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65,715.00 0.04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197 铁汉生态 360,000 1,364,400.00 0.04
2 300015 爱尔眼科 50 1,315.00 0.00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11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5,878.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494.08
5 应收申购款 26,978,300.45
6 其他应收款 9,026.2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51,698.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1 年 -7.09% 0.54% -13.91% 1.91% 6.82% -1.37%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1.21% 1.47% -1.84% 1.67% 0.63% -0.20%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71.42% 1.85% 77.74% 1.89% -6.32% -0.04%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10.98% 1.47% 12.33% 1.50% -1.35% -0.03%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51.62% 3.21% 79.96% 3.03% -28.34% 0.18%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24.29% 2.11% -26.31% 2.03% 2.02% 0.08%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10.82% 0.99% -10.09% 0.99% -0.73% 0.00%
月 31 日
11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26.10% 1.64% -27.29% 1.66% 1.19% -0.0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32.11% 1.90% 46.27% 1.91% -14.16% -0.01%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7 年 -1.18% 1.04% 0.42% 1.02% -1.60% 0.02%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26.25% 1.64% -27.29% 1.66% 1.04% -0.02%
12 月 31 日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27.11% 1.44% -26.99% 1.45% -0.12% -0.01%
12 月 31 日
注: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17 年 6
月 5 日。
11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119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创业板 ETF 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基金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其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20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121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12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创业板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
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
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创业板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24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创业板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公告。
12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及计算公式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
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12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128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130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32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创业板指数波动的风险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 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
在一定差别。
(2)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
133
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
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
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
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
存在较大差异。
(5)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
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成份股数据出现错误,创业板 ETF 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
影响。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 ETF,本基金资产净值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创业板 ETF 对创业板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 ETF 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创业板 ETF 对创业板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5、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创业板ETF不同,因此本基
金具有与创业板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6、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在本基金目标ETF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34
本基金为创业板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创业板 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
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将创业板 ETF、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创业板 ETF、股票或债券;三是创业板 ETF 暂停
赎回或暂停在二级市场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基金管理人因此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35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
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7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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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139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0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41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2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43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4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14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146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147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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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149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150
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51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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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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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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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ETF、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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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h.本基金持有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j.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的 c、f、i 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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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57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158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15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160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募集结束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16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6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错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163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164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6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6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
2018-09-29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西安银行定期定额投
2018-09-29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8-10-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众升财富费率优惠活
2018-10-10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销售机
2018-10-10
构、参加首创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定期定额投
2018-10-15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09
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长城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12
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费率优
2018-11-20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20
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增加展恒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财富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8-11-26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申购费率优
2018-12-12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8-12-13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销售机
2018-12-13
构、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销售机
2018-12-17
构、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为销售
2018-12-17
机构、参加阳光人寿保险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州银行申购及定期
2018-12-28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2018-12-28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
2018-12-29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
2018-12-29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
2019-01-23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2019-01-29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长沙银行为销售机
2019-01-31
构、参加长沙银行电子渠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销售
2019-01-31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九州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9-02-13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
2019-02-22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
2019-02-22
构、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销售
2019-02-28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利得基金费率优惠活
2019-03-13
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展赎
2019-03-16
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
2019-03-19
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6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