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
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对于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据,即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2 二、 无 新增释义:
释义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 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基金份额的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申购、赎回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与转换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六、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的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赎回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与转换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5 六、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转换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在(2)部分延期赎回后增加以下内
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6 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基金份额的 的情形及处理 的情形及处理
申购、赎回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与转换 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申请:
新增: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 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到(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 (1)到(4)、(6)、(7)项情形,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办理并予以公告。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八、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事人及其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利义务 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8 十四、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
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十四、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的投资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增加: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2)、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3)、(4)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10 十七、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财产的估值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1 二十一、基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金的信息披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露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12 二十一、基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金的信息披 增加:
露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托管协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议当事人 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壹元整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管人对基金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管理人的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务监督和核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查 以下方面: 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
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