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安睿混合:关于调低旗下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10-18
南方安睿混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调低旗下南方安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64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相关基金费率。具体 情况如下: 一、调低基金费率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 1.0%调低至 0.6%,托管费年费率由 0.2%调低至 0.15%。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必要的 修订,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并相应更新托 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本次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发布。 2、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 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拟调低基金相关费 率,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需修改的合同条款 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安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 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充 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充分 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同步更新)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