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深领先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019-02-21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6】6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3 月 7 日机构部函
【2017】599 号文准予延期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
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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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
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
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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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6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7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9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1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2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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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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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沪港
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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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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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和招募说
明书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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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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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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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
长,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
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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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
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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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
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
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
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
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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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詹成先生,通信电子工程博士。曾担任英国诺基亚研发中心研究员。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黎海威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
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
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起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6 年海内外证券、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曾于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
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詹成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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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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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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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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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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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
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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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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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
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
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
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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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
营运作;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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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
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
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
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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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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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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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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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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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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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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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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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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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
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1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
国)、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1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
1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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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1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1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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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
东大街 258 号
17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注册(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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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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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2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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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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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0 层
联系人:黄静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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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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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2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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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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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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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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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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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
加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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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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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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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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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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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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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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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3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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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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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投资广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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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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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4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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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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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4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4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4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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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4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5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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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习甜
5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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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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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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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5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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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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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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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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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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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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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6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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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6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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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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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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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号 5 号楼 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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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6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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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6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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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7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7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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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224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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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张晓辉
7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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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7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7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7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7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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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7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7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7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8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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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8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8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8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8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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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8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8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8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8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8号4楼
8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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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A座
9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9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92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9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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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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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
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9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9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9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97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98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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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卢奕
电话:021-50793059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9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10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10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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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103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10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10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10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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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107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2 号南银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张秋林
108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
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10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11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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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
楼9楼
11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皓
11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11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114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岩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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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
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115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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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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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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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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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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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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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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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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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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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6】6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7 年 3 月 7 日机构部函【2017】599 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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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六、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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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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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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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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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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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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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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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每 1 年指 365 天,每 1 月指 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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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回与转换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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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0=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18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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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
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5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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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 4、7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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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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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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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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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
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凤
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秋实惠智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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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遵循大智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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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上海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财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银国际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百度百盈的规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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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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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科
技或技术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把握相关领域科技发展与公司技术研发能力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自下而上地精选价值被低估
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符合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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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
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
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运用宏观经
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
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自下而上地精选价值被低估
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符合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领先科技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认为属于“领先科技”主题的企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TMT(计算
机、传媒、通信、电子)行业内,具备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巨大研发转化产能潜
力及未来持续高增长可能性的企业。伴随着 TMT 行业的不断发展及与周边行业
的相互渗透,该类企业将具备持续且巨大的增长潜力。领先科技主题包括两个层
面的含义:
1)TMT 行业的技术、产品、运营模式创新,及 TMT 行业与其它新兴产业
的创新性结合;2)二是通过高新科学技术的投入与研发实现对传统行业的改造
转型,从而形成传统行业的新业态。
TMT 行业包括以下三类公司:1)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计算机、传
媒、通信、电子行业的 A 股上市公司;2)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一级行业
分类中属于信息技术、电信服务、消费者非必需品行业的香港上市公司;3)当
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 TMT 行业,且有望在未来成为主要收入或
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与 TMT 行业相结合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医药生物、国防军工、家
电、钢铁、煤炭等行业。
2、主题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主题股票库的构建,是在领先科技主题界定的范畴中,剔除掉明显
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会密切关注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对主题股
票库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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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地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观因素和估值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
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科技公司,如国内互联
网及软件、新能源及光伏、智能制造等上市公司;
(2)A 股市场稀缺的和 TMT 行业结合程度较高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如香港本土成长消费明星公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
(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
力的投资标的。
4、个股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领先科技主题的界定”,本基金通过对领先科技主题中各行业进
行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热点、发展趋势等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选择
重点投资的行业,并结合“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精选个股。通过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内在价
值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
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
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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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
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
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
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
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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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配置比例。
(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
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
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
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可转债投资策略
a)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
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
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
数据库(SRD)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
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
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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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
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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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
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依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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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95%),其中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将基金资产的 5%-2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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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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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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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6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涵盖了中证全指样本股中 100 只属于信息技术、电
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中与 TMT 产业相关的行业的优质的公司股票,
代表了沪深两市整个 TMT 产业相关股票的整体表现。
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本基金是同时覆盖沪深股票市场和香港股票市场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将维持 80%-9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恒生
综合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权重依次确定为 60%、20%和 20%,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因此,“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6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
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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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0,283,673.45 82.38
其中:股票 340,283,673.45 82.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606,704.35 17.58
8 其他资产 166,707.32 0.04
9 合计 413,057,085.12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的金额 86,071,579.36 元,占基金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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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9,128,376.52 46.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9,102,416.00 2.22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296,882.00 4.47
J 金融业 18,709,350.00 4.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975,069.57 4.63
S 综合 - -
合计 254,212,094.09 62.0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11,389,110.46 2.78
公用事业 9,078,553.54 2.22
能源 3,874,556.40 0.95
科技 6,769,118.15 1.65
通讯 20,030,212.38 4.89
消费品,非周期性 29,488,055.37 7.20
消费品,周期性 5,441,973.06 1.33
合计 86,071,579.36 21.02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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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33,500 18,709,350.00 4.57
2 0700 腾讯控股 60,200 16,562,633.36 4.04
3 002821 凯莱英 206,209 13,991,280.65 3.42
4 300203 聚光科技 478,200 12,265,830.00 2.99
5 002841 视源股份 213,680 12,158,392.00 2.97
6 3898 中车时代电气 299,500 11,389,110.46 2.78
7 002382 蓝帆医疗 760,700 11,304,002.00 2.76
8 300413 芒果超媒 287,207 10,629,531.07 2.60
9 300482 万孚生物 410,467 10,429,966.47 2.55
10 002223 鱼跃医疗 508,548 9,972,626.28 2.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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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
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买卖张数。
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5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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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93.50
4 应收利息 15,023.7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707.3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
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
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
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
按照其意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内部行使表决权的具体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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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代理投票
1、公司代表基金行使投票权力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
(2)集体决策;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文档保管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
件至少三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
问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
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
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
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
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
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
规定予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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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
人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3、公司授权代表须按集体讨论决议的投票内容行使投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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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7 年 7 月 7 日
5.50% 0.91% 1.49% 0.81% 4.01% 0.10%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1.80% 1.66% -9.82% 1.27% 11.62% 0.39%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16.21% 1.64% -23.42% 1.31% 7.21% 0.3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7 月 7 日
-11.60% 1.43% -22.28% 1.16% 10.68% 0.2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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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
资于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7 年 7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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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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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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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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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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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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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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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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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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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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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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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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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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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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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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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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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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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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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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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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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此分析
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
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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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
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7、境外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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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2)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境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
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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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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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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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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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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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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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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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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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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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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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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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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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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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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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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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
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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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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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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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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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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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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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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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依法上
市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95%),其中投资于领先科技主题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将基金资产的 5%-2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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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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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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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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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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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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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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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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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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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等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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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基金管理人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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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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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
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
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
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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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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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安排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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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9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1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
海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
金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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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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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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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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