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盈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2-1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
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004453;C 类基金份额,
004454)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联系人:石紫薇
联系电话:0755-83180455
邮政编码:51804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议案”)(具体参见附件一)。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即在 2019 年 12 月 11 日当日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2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40
3
联系人:石紫薇
联系电话:0755-83180455
五、 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
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4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qhkyfund.com 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9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5
项的议案》
附件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6
附件一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其他法律文
件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7
附件二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
响
表决票效力。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授权外,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前海开源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9
附件四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生效,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限制和投资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等相关
法律文件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
内容如下:
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做
出相应的修
改。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
补充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
票的风险。
10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信披新
规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释
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根据信披新
规补充释
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实
际情况调
整。
无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根据投资范
围补充相关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根据实际情
况更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完善相关表
述。
11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
基金的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
为准)
根据投资范
围完善释
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披新
规完善相关
表述。
无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补充
释义。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善相关表
述。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六
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完善相关表
述。
1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
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投资范
围调整相关
表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
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
购、赎回业务。
完善相关表
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完善相关表
述。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完善相关表
述。
13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小 数 点 位
数,并完善
相关表述。
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补充摆动定
价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1、补充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明确申购
申请被拒绝
时仅退还本
金,并完善
相关表述。
14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完善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并
完善相关表
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15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完善
召开及豁免
召开持有人
大会的 情
形。
1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说。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文字性调
整。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根据监管要
求及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实际情况调
整基金投资
范围及投资
组合比例。
1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通过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不包含大宗交易买入的股
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
容:
2、股票投资策略
(1)大宗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寻找大宗交易机会,并综
合考虑股票基本面因素、折价情况、交
易数量、二级市场价格与流动性、交易
对手方等多种因素,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
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在权证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
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
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
容: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
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具体通过沪
深 300 指数的市盈率水平在历史数据中
的分位值水平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
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上月末沪深 300
指 数 的 市 盈 率
(TTM) 水平在 过
去 10 年每日市盈
率(TTM)中的
分位值(从小到大
排列)
本月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下
限
本月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上
限
90 分位(含)及
以上 0% 45%
5 分位(含)至 90
分位 25% 70%
5 分位以下 50% 95%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
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
制进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如果由于申购赎回、市场波动等原因致
使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目标配
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调
整。
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根据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实际情况调
整基金投资
策略。
18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
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增长快、估值有
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包含
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所占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
遵从下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
遵从下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根据监管要
求及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实际情况调
整投资限
制,并完善
相关表述。
19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
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境外市场的风险。
根据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投资范围补
充相应的风
险条款。
无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补充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新填报
指引补充。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根据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投资范围调
整估值对
象。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补充估值原
则。
20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
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
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7、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
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
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根据监管要
求及变更注
册后基金的
实际情况调
整估值方
法,并根据
信披新规完
善相关表
述。
21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小数点位
数,并完善
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1、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小数点位
数;
2、完善相关
表述;
3、补充行业
通行做法的
22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适用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完善相关表
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上文估
值方法的调
整 相应调
整。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
10、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完善相关表
述,并补充
基金费用种
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根据上文调
整相应调
23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完善相关表
述。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补充基金税
收的有关规
定。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文字性调
整。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补充信息披
露的依据和
法律法规变
更时本章条
款的处理原
24
披露 定。 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25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相关
表述。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
26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根据信披新
规及本基金
实际情况,
补充、完善
临时报告的
内容。
27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信披新
规完善相关
表述。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及信披新规
补充相应的
信息披露规
则。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完善相关表
28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述。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
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
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
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投资范
围补充相关
信披规则。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根据信披新
规补充、调
整相关表
述。
29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
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
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