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盈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12-12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004453;C 类基金份额,
004454)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止(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联系人:石紫薇
联系电话:0755-83180455
邮政编码:51804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
简称“议案”)(具体参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即在 2019 年 12 月 11 日当日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
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
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
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
起,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前海开源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石紫薇
联系电话:0755-83180455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
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qhkyfund.com 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9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前海
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按照《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见附
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二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
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
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
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前海开源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生效,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修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限制和投资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
进行修订。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
的修订做出相
应的修改。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无
六、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
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的,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
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补充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
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的要求,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根据信披新规
补充。
第二部
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释义。
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根据信披新规
补充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
的修订实际情
况调整。
无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根据投资范围
补 充 相 关 释
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
更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 具体安排以
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投资范围
完善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披新规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无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补充释义。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
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投资范围
调 整 相 关 表
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
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
实行一定的优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小数
点位数, 并完
善相关表述。
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补充摆动定价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补充暂停申
购的情形;
2、明确申
购申请被拒绝
时 仅 退 还 本
金, 并完善相
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完善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并完善相
关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调整、 完善召
开及豁免召开
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说。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文字性调整。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20、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根据信披新规
及本基金实际
情况,补充、完
善临时报告的
内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信披新规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及信
披新规补充相
应的信息披露
规则。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 需按照法
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
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 需按照法
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
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无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据投资范围
补充相关信披
规则。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信披新规
补充、 调整相
关表述。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根据信披新规
调整。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完善相关表
述;
2、补充清
算期限顺延的
情形。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根据上述修订相应调整。
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根据《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