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美元债债券(QDII):招募说明书
2017-03-08
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分为:一是投资产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和
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
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
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本基金为主要投
资于美元债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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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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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76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78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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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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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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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精选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8、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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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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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
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
额按上一开放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的 10%
4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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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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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美元计价的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
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投资产品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
风险、法律风险等。
一、投资产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
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
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
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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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
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
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
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
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
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
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
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
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
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
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
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
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
现成本。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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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9、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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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
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
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0、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
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
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
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同时,关注相应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
效规避法律风险。
11、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2、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1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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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美元计价的债券,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对组合资产配置及个券选择进行合理布局,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货
币型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
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美元债是指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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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计价的债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全球美元债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国家/地区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
济、财政和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环境的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不
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属的券种,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利息支付方式、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3、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对利率
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
的收益和风险,同时结合基金的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
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
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确定债
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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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
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
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
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
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
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
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
市场交易机会。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对象为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
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可直接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持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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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本基金对封闭式基金的选择要素:
(1)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 选择持续投资管理能力卓越的基金,
享受因其净值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
(2)考察基金折价率的变动,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选择折价率高的
基金,享受基金折价率向市场平均水平方向变动带来的收益。
开放式基金:对债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并判断其投资行
为,根据各指标贡献度综合基金排名,精选成立历史较长,规模大,品牌好的基
金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优异的基金作为投资的对象,以争取获得长期、稳定且丰
厚的投资回报。
6、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可能使用到的衍生产品包含货币远
期/期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及相关指数等可以进行宏观和微观风险
对冲的工具。衍生品投资的策略包括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
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
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
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7、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
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
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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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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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
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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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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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
述组合限制中第 7)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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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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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40%。前述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iBoxx 美元债总回报指数(iBoxx USD Overal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择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iBoxx 美元债总回报指数(iBoxx USD Overal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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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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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4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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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EMBA。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
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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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
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
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
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金融
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
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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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助理。曾任
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4、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国籍:中国,1975 年出生,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
硕士,CFA、FRM,1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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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综合研究小组负责人、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国泰金龙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国泰金象保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4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7 年 8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9 日担任金元顺安宝石动力
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9 月 3 日至 2009 年 3 月 10 日担任金元顺安
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9 日担任金
元顺安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加入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2012 年 2 月 17 日至今任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2 月 16 日任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安心中国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至今任汇添富 6 月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原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1 日至今任汇添富盈鑫
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欣先生,国籍:中国香港,1981 年出生,香港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中
文大学电子工程学哲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助理投资经理,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助理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加入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13 年 9 月 2 日至今
任汇添富港币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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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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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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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
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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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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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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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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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
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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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12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规模
基金最低募集金额(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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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美
元。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分为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开通除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或者终止
某一币种的销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
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及认购金额
分档标准。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支
付。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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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20 万美元 0.60%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40%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20%
M≥200 万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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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45.36 份 A 类人民币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美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美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美元,可得到 9,945.36 份 A 类美元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 1=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人民币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 1=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美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美元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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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 200 美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超过本基金募
集上限的除外。
(6)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后及时到
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
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7)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8)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
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且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款项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和美元利息将按人
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分别折算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本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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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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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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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
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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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
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特殊情况,如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延迟支付
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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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200 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赎回最低份
额 5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登记系统将全
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 A 类
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申购金额分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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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0.80%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50%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30%
M≥200 万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1 年 0.10% 25%
1 年≤N<2 年 0.05% 25%
N≥2 年 0 -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2)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30 天 0.10% 100%
N≥30 天 0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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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时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例 6: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5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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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美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美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美元,则其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例 7: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人
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5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美
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美元,则其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9: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时间为 9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20=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0.10%=10.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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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520.00-10.52=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9.48 元。
例 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20=10,520.00 美元
赎回费用=10,520.00×0.10%=10.52 美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0.52=10,509.48 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9.48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美元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人民币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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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当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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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美
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
算)占申请总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
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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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
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上一开放日
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占赎回申请总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
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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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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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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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
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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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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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托管费为保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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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
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
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
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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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
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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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T+2 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金融衍生品、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的基
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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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未能取得上述报价的,按成本估值。
8、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
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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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与主要货币中间价的货币,
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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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基金份额或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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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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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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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
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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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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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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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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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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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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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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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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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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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
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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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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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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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
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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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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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银 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
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
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 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
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678
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1,979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17.86%。中银香港的财务实
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
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
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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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业务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
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林景臻先
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
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
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
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
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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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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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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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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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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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整基金托管费、基金管
理费、提高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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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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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
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
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
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基金托
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以基金托管人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所需履行的法定
反洗钱义务为目的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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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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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
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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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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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币种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人民币
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
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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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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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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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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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持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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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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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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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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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
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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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过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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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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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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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货
币型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
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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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美元债是
指以美元计价的债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
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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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不低于 80%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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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
述组合限制中第 7)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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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40%。前述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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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单独核算、独立运
作,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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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等职责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
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境内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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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境内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境外及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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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人民币基金份额或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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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
系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管理人应
为托管人预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
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该
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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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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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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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协议应报证监会备案。本
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终止
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基金托
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
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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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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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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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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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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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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