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现金增益货币:基金合同摘要
2017-03-02
金鹰现金增益货币A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 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 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每基金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投资者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 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 果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 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若收益为负值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时,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销售机 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投资 者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分配,若投资者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 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场内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 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 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 益与投资者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收益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7、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四、基金的税收与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5、E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TA 服务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服务等活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2%。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 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自动在次月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5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第 6-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 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 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 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具体投资策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 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然后形成利率动态预期,进而调整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 政府宏观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 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 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等微观层面的因素进行考察,合理预期 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以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久期管理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 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 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 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并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 行动态分析,在高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 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 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选择具 有投资价值的品种,以获取较高回报。 3、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安全性为第一考量,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本基金还可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在具体 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客观分 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寻找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本基金将重点 关注价格被低估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 素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使得基金具备较 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降低组合久期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 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季节性需求、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 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6、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 充分研究和论证,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通过 跨市场、跨品种、跨期限等套利策略,力求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 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 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 符合以上规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1)条、第(8)条第 1)项、第 (10)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 特征,本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 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其中,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