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聚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019-04-02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A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 年 02 月 17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946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 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02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7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 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 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 资银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9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 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 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 总部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 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 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 大学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 究所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 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 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 员),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 师、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 代中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 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 院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 经济协会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 版》、《当代中国》(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 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 任。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 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 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 研究室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前海开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顺和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 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林悦先生,应用经济学硕士。2014 年至 2016 年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总部债券交易员,2016 年 9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本部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林悦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 主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 监王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平安银行有 77 家分行,共 1,056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 1-9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866.64 亿元(同比增长 8.6%)、净利润 204.56 亿元(同比增长 6.8%)、资产总额 33,520.5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吸收 存款余额 21,346.4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9,220.47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 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 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 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 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 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 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 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 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 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 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76 万亿,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共 11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 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 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 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 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 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 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彩田路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xcf.com 1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王玲玲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4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胡碧萱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1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网站: www.niuniufund.com 1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400-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海)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2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2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28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2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 连)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400-689-8888 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hlzq.com 3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联系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 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璇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3 阳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9,01059053700 4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 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4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 6 号 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 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 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址:www.zhixin-inv.com 5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津)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 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五 层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5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 路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5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 京)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 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6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6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 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68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宝峰 客服电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6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 1413 室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黄子珈 传真:9,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0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6677098 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lanmao.com 7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传真:9,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8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4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 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首次单笔认(申)购 追加单笔认(申)购 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最低金额 最低金额 A类 0.01 元 0.01 元 0.25% B类 5,000,000 元 10,000 元 0.0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 (三)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6]2946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000,058,380.00 份,利息结转份额 0.00 份,合计 1,000,058,380.00 份,募集户数为 217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申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 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 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数量请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0.01 份,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 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举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 两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举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 元。 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②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 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举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 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300,00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时,其可获得的赎回 金额为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4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4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聚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4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 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 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分 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 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当市场利 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 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 优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 4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 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8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49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7)、(11)、(15)、(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51 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可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固定收益投资 497,514,984.26 68.43 - 其中:债券 497,514,984.26 68.43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1,681,772.53 30.49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96,684.27 0.54 4 其他资产 3,969,913.53 0.55 5 合计 727,063,354.5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92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1,506,437.73 12.64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52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号 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1.20 12.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7.02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5.43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9.28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 9.20 0.00 (含)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112.12 12.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15,757.11 6.2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15,757.11 6.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280,425.62 18.65 6 中期票据 - - 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同业存单 337,218,801.53 52.29 8 其他 - - 9 合计 497,514,984.26 77.1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 - 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张) (%) 1 111809276 18 浦发银行 500,000 49,635,963.36 7.70 CD276 2 111809289 18 浦发银行 500,000 49,589,262.71 7.69 CD289 3 111818051 18 华夏银行 400,000 39,821,575.29 6.17 CD051 4 111821361 18 渤海银行 400,000 39,734,669.34 6.16 CD361 5 111815503 18 民生银行 400,000 39,663,915.63 6.15 CD503 6 111808239 18 中信银行 400,000 39,338,548.23 6.10 CD239 7 011800800 18 杭金投 300,000 30,131,042.08 4.67 SCP005 8 011801401 18 鲁国资 300,000 30,000,740.16 4.65 SCP005 9 111810223 18 兴业银行 300,000 29,868,208.88 4.63 CD223 10 111806216 18 交通银行 300,000 29,764,654.72 4.62 CD216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6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4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9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 0.5%的情况。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4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969,913.5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9 合计 3,969,913.53 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聚财宝 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收 份额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2017.2.17- 3.4080% 0.0011% 1.1925% - 2.2155% 0.0011% 2017.12.31 2018.1.1- 3.8393% 0.0046% 1.3688% - 2.4705% 0.0046% 2018.12.31 2017.2.17- 7.3781% 0.0035% 2.5613% - 4.8168% 0.0035% 2018.12.31 前海开源聚财宝 B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收 份额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2017.2.17- 3.6150% 0.0010% 1.1925% - 2.4225% 0.0010% 2017.12.31 2018.1.1- 3.9322% 0.0046% 1.3688% - 2.5634% 0.0046% 2018.12.31 55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2.17- 7.6894% 0.0035% 2.5613% - 5.1281% 0.0035% 2018.12.31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5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5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 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59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6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6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9 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 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 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7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 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其变现的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 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从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较大幅度波 动的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 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 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强制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 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7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 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收取强制赎回费 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 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 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 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77 招募说明书(更新)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79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80 招募说明书(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 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以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2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84 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85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8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8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89 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9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1 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7)、(11)、(15)、(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93 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94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 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9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97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8601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 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101 招募说明书(更新)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7)、(11)、(15)、(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104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106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 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1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1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109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1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1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1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 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 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 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完成基 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 情况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8 年 08 月 17 日至 2019 年 02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 2019-01-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1-28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1-22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1 关于调整前海开源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投业务 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9-01-0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源宝赎回转认/申购基金业务在电 子直销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1-0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04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01-03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01-0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一) 2018-12-27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2-26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元旦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凯石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源宝业务变更的公告 2018-11-0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为旗下部分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24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16 关于调整前海开源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奕丰金融办理定投业务 起点金额的公告 117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9-2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 年第 2 号) 2018-09-25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9-1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中秋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09-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开通定投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7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7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04-02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