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天盈货币: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019-12-21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分 前言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一 部 增加: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分 释义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增加并修改后续序号:
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分 释义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修订
第 二 部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分 释义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六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金 份 额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的 申 购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与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分 基 的公告 的公告
金 份 额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的 申 购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与赎回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分 基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 合 同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当 事 人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及 权 利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义务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
第 七 部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七 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分 基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 合 同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中和年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当 事 人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及 权 利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义务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十 七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部 分 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基 金 的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会 计 与 计。
审计
第 十 七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部 分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基 金 的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指定媒介公告。
会 计 与
审计
第 十 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部 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 金 的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信 息 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露 组织。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第 十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部 分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基 金 的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信 息 披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露 料。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部 分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基 金 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信 息 披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露
第 十 八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部 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基 金 的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信 息 披 文本为准。 文文本为准。
露
第 十 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部 分 议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信 息 披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露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供书面说明。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基 金 的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信 息 披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露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四)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部 分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 金 的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信 息 披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露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第 十 八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部 分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 金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信 息 披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益率。
露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 十 八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部 分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信 息 披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露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指定媒介上。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十 八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删除
部 分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基 金 的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信 息 披 面报告方式。
露
第 十 八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部 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基 金 的 析等。 析等。
信 息 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
露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 十 八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部 分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基 金 的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信 息 披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站上。
露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变更;
生变动;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十;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的诉讼或仲裁; 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的诉讼或仲裁;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除外;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零点五;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除外;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零点五;
购、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购、赎回申请;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
31、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七)澄清公告 (七)澄清公告
部 分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基 金 的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信 息 披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增加并相应变更后续序号:
部 分 (十)清算报告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信 息 披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露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基 金 的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信 息 披 息披露事务。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定。 规的规定。
第 十 八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部 分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 金 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信 息 披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露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部 分 露信息的报刊。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信 息 披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露 整、及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基 金 的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信 息 披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露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部 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 金 的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信 息 披 复制。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露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八 增加:
部 分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基 金 的 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 息 披
露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的依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目的和原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则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八、基金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资产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计算和会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
计核算 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八、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
计算和会 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计核算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 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复核。 核。
八、基金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资产净值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印章的复核意见书,
计算和会 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或者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计核算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中国证监会备案。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的复核确认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
提示。 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删除
资产净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计算和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计核算 面报告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信息披露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分,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十、基金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信息披露 风险分析等。 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3.信息文本的存放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十、基金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信息披露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
十、基金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
信息披露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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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