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鑫利混合:关于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A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Y<30 天 0.75%
30 天≤Y<180 天 0.50%
180 天≤Y<365 天 0.10%
365 天≤Y<730 天 0.05%
730 天≤Y 0%
C类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Y≥30 天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
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
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1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部 分 和原则 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部 分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释义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 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基 金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份 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的 申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购 与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赎回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的情形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合 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当 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人 及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权 利 伍元整 壹元整
义务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 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
分 基 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金 的 例不超过 3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例不超过 3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投资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
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
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5
券; 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定。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2)、(12)、(19)、(20)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 部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分 基 它情形。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金 资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产 估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值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分基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金的 度报告 度报告
6
信息 …… ……
披露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七)临时报告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无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托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管 协 人”) 人”)
议 当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法定代表人:万众
事人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人”) 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伍元整 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7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准的其他业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二、托 (一)依据 (一)依据
管 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议 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依据、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目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原 则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解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释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鑫利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律法规与《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订立。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金 托 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 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
管 人 运作进行监督: 运作进行监督:
对 基 1、…… 1、……
金 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
理 人 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的 业 例不超过 3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例不超过 3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务 监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督 和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核查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8
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
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券; 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定。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
险或损失;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9
第(2)、(9)、(16)、(17)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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