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安润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2-31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27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公司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
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
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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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A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认购 B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0.01 元人民币。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安
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
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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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安润货币 A(基金代码:004216)
兴业安润货币 B(基金代码:004217)
3、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
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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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
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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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人民币 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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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A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认购 B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0.01 元人民币。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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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24小时
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
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
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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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
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
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
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
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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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
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注:其中指定银
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
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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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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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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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3、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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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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