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基金: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关于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中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
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
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作为基金管理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含)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基金产品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
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基金产品管理、运作和
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基金产品资产承担,从基金产品资产中提取
缴纳,可能会使相关基金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