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日添利: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
审议了《关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提高管理费及降低托管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
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我司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本次大
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227,978,950.99 份,占权益登
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基金总份额的 81.25%,其中同意的份
额为:227,978,950.99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反对的份额为 0 份,弃权的
份额为 0 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227,978,950.99 份有效
的基金份额(超过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
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
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2,000.00 元,律师费 20,000.00 元,合计 32,000.00 元,
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表决通过了《关
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提高管理费及降低托管费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提高管理费及降低
托管费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管理费由 0.30%提高至 0.32%,托管费由
0.07%降低至 0.05%”。基金管理人据此修订和更新了《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
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2、《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16298 号
申请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
际科技大厦 3001。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委托代理人:倪啸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啸天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来到我处称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关于提高管理费、降低托管费等相关事宜,
根据《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
督公证。
经查,倪啸天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先
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
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
定。
根据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
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
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十七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
227,978,950.99 份的有效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处,
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的现场监督下,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倪
啸天、明小星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依据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的基金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81.25% , 其 中 同 意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27,978,950.99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符合《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本页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王顺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