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康债券:招募说明书
2016-12-17
鹏华丰康债券
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丰 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79号)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 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 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 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 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 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 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 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 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 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 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 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 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 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 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 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 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 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 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 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 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 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 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太阳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0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 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2011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12年9月起担任鹏 华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担任鹏华理财21天债券 基金(2014年3月已转型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4月起兼任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兼任鹏华实业债纯债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兼任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鹏华丰盛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兼 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鹏华丰收债券、鹏华双债保利 债券、鹏华丰安债券、鹏华丰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兼任鹏华丰恒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鹏华丰腾债券、鹏华丰禄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鹏 华普泰债券、鹏华丰惠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刘 太阳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 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金鼎保本混合、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LOF)、鹏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50混合、 鹏华消费领先混合、鹏华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 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 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 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 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 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 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 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 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 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 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 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 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 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 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 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 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 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 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2、发展概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 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 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 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 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 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 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 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 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 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 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05.82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三只,分别为工银瑞信恒享纯债、中信建投稳溢 保本、富安达长盈保本、华富诚鑫灵活配置、银华远景债券、南方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国联安安稳保本、鑫元汇利债券、华夏新活力混合、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 合、国联安鑫悦混合、国联安鑫禧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博时产业债纯债、安 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精选、国联安鑫享混 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宜投宝货 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混合、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报、中信建投稳信债 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天治财 富增长、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个月LOF、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合规、风险等管理部门总体 负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 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 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 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 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001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联系电话:0755-33389203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刘中良  经办律师:闵齐双 刘中良  四、会计师事务所  全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755)2547 1000  传真:(755)8266 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胡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18日证监许可[2016]187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 /1.00=9,945.5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 登记有本基金9,945.56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 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为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 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10,680×0.1%=10.68元  净赎回金额=10,680-10.68=10,669.3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69.3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 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 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和 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 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 配置方式。目标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 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 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 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 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 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 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 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 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 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 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 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 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 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 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 公证费和认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 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 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 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 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 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 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 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 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上述投资范围中,对于投资同业存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相应 的准备时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 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 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 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 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 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 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 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 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 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投资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 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 单、《鹏友会》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 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 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财经资讯、电子对账单等 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 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 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 理人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 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 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 客户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 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