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全指证券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10-13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09 月 08 日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20
§6 基金的募集.............................................................................................................................. 51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3
§9 基金的投资.............................................................................................................................. 62
§10 基金的财产............................................................................................................................ 73
§11 基金资产估值 ........................................................................................................................ 7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16 风险揭示................................................................................................................................ 88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0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3
§23 备查文件..............................................................................................................................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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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6]1717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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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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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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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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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6、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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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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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
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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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
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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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
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湖南,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
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
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
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
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
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
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
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
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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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
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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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
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
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注册会计师(CPA)
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
2010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南方恒生 ETF 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南方 500 工业 ETF、南方 500 原材料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改革基金、
高铁基金、500 信息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创业板 ETF、南方创业板 ETF 联接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 500 信息联接、深成 ETF、南方深成基金经理;2017 年 3
13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至今,任南方全指证券 ETF 联接、南方中证全指证券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
任南方中证银行 ETF、南方银行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李海鹏先
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人蒋峰先生,权益研究
部负责人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负责人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张原先生,指数投资
部兼数量化投资部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
责人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人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陶铄先
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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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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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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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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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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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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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4 联系人:吴斌
司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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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9 联系人:施传荣
司
联系电话:021-38523692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厦
1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 联系人:杨亢
司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1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胡健强
15
限公司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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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7 电话:020-22389067
司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18 电话:0519-80585939
限公司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19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2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21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3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闫宏
联系人:张碧华
22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江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5 号保
利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23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周佩玲
24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2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26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24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2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28
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29
公司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30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冯亮
31
公司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25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18、19、38-44 楼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
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9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
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
厦7楼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2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3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2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4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3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4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
大厦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4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5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5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
场 E 栋 12 层
5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5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5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6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6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6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
厦 39 层
6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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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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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6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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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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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层
6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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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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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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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6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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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60-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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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三单元
6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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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5-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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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6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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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A 座 37 楼
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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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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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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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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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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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有限公司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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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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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72
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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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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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7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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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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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联系人:张佳琳
75
限公司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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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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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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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2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77
司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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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7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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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79 联系人:李艳
公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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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8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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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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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81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公司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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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
昌大厦)13 楼
8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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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
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8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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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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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单元
8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厦 16 层
85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41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86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司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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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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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8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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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88 联系人:魏素清
司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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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8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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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9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42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9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9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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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9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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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9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9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3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96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9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9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9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100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司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44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10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
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10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
厦 A 座 30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103 法定代表人:张鑫 联系人:刘美薇
司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104 电话:021-63333389-230
司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
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10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45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
106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作区 5F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107
公司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2 号太月园一区 3
号楼 5 层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108
限公司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109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6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112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公司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11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1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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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11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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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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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
116 电话:021-33768132
公司
传真:021-337681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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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11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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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5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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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11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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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119
公司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5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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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120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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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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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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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12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
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12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仅代销本基金 A 类份额。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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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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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6]171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止,共募集 322,529,294.4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093 户。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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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03 月 0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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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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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
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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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A 类份额的赎回费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C 类份额赎回费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7 天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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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 天 0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7 =97,8162.47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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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0=101,191.5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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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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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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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03 月 31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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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03 月 31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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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
资于目标 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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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3)特殊申购:在目标 ET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目标 ETF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
用。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
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
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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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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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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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9.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9.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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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9.8 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
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
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9.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92,522.35 8.41
其中:股票 6,992,522.35 8.41
2 基金投资 46,207,420.40 55.5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 9,335,897.39 11.22
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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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产 20,650,807.47 24.82
- 合计 83,186,647.6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304.00 0.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983,218.35 9.6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92,522.35 9.68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股) 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64,000 1,089,280.00 1.51
2 600837 海通证券 67,043 995,588.55 1.38
3 601211 国泰君安 37,000 758,870.0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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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1688 华泰证券 27,685 495,561.50 0.69
5 600958 东方证券 25,500 354,705.00 0.49
6 601901 方正证券 33,500 332,655.00 0.46
7 600999 招商证券 17,900 308,238.00 0.43
8 601377 兴业证券 39,600 294,228.00 0.41
9 601788 光大证券 15,200 226,936.00 0.31
10 601099 太平洋 55,100 221,502.00 0.3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基金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类型 (元) 比例(%)
南方中证证 交易型开 南方基金管 46,207,420
1 股票型 63.93
券 ETF 放式 理有限公司 .40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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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
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兴业证券(601377)、海通证券(600837)、华泰证
券(601688)、中信证券(600030)、方正证券(601901)以外,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根据 2016 年 7 月 9 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兴业证券于 7
月 8 日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 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作
出行政处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
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2、一、根据 2017 年 5 月 24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股票代码:
6008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海通证
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7】59 号),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09,653.15 元,并处 罚款 2,548,265.75 元;二、根据 2016 年 11
月 28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股票代码:6008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海通证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 号),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
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00 元,并处以 85,959,000.00
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3、根据 2016 年 11 月 29 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证券,股票代码:601688)
70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华泰证券近日
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6 号),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
关 规 定 , 对华 泰 证券 责令 改 正 , 给予 警 告, 没收 违 法 所得 18,235,275.00 元 , 并处
以 54,705,825.00 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要求。
4、根据 2017 年 5 月 24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信证券近日
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7]57 号),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5、根据 2016 年 12 月 20 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证券,股票代码:6019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方正证券近日
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6 号),依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对上
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21,323.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0,609.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8.07
5 应收申购款 20,368,266.65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9 合计 20,650,807.47
1.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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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全指证券联接 A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 (%)
(%) ④(%)
过去一个月 1.57 0.64 1.54 0.68 0.03 -0.04
过去三个月 -1.70 0.76 -1.08 0.82 -0.62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
-1.55 0.67 -5.16 0.83 3.61 -0.16
起至今
南方全指证券联接 C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 (%)
(%) ④(%)
过去一个月 1.54 0.64 1.54 0.68 0.00 -0.04
过去三个月 -1.82 0.76 -1.08 0.82 -0.74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
-1.70 0.67 -5.16 0.83 3.46 -0.16
起至今
72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3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74
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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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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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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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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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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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若为负
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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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
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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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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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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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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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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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目标 ETF 变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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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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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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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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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
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5、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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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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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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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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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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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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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
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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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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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
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8)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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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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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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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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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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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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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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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若为负
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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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
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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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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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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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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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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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763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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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
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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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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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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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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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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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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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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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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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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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
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
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户端的“在线客服” ,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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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半 2017-08-28
年度报告(摘要)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半 2017-08-28
年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信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相关业务并参加 2017-08-16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 ETF 联接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7-07-04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7-07-03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7-04-22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4-06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 2017-03-28
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东南粤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7-03-22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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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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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指证券联接(2017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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