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3-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两家机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销售
    
    机构协商一致,现决定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以下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不含认购和转换转入)费率优惠活动(仅限前端申购模
    
    式)。现将具体销售机构及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销售机构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不含认购和转换转入,仅限前
    
    序号 机构名称
    
    端申购模式)费率优惠活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
    
    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
    
    2
    
    二、适用费率优惠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28日起,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不含认购和转换
    
    转入)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申购费率享有优惠,具体费率折扣和优惠
    
    活动期限以上述机构规定为准。优惠前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或固定费用执
    
    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适用基金范围
    
    本公司管理的且在上述机构销售的非零申购费率开放式基金。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上述机构销售的基金,则自该基金开放申购当日
    
    起,自动参与上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不含认购和转换转入,仅限前端申购模式)费率优
    
    惠活动,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费率优惠期限
    
    截止时间以上述销售机构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费率情况,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通过上述机构销售并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
    
    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
    
    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
    
    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
    
    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4.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以上述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上述
    
    机构有权不时调整其活动及费率优惠安排,相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以该机构网站的
    
    最新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zzkh.gf.com.cn
    
    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 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  或www.orient-fund.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