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18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11月19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6]20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2021
年12月2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具体事宜。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
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2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59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0
§8 基金的投资................................................................................................................................70
§9 基金的财产................................................................................................................................84
§10 基金资产估值..........................................................................................................................85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3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96
§15 侧袋机制................................................................................................................................102
§16 风险揭示................................................................................................................................105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4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2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5
§23 备查文件................................................................................................................................156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
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监管局监督稽查
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
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萧嘉倩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16
日;恽雷先生,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至今。
恽雷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化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国际业务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8月7日,任投资经理
助理;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19日,任投资经理;2021年11月19日至今,任南
方瑞合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至今,任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联席首
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
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
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
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
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I托管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3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绿城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35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
公司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
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孙烨
客服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11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
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联系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
公司 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
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杜轩
电话:0991-4500319、0991-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有限公司 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0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80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91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912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11959
传真:0871-6312231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
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
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7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unan-bank.com
38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
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
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
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
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骆传朋
联系人:邝晓瑜
电话:020-28308753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39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
股份有限公司 街7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
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175625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43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
有限公司 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
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4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45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林时益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46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
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
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全国)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47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
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
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联系人:龙秀芳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客服电话:40067-96511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4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司艳春
电话:0931-4600528、13909466592
传真:0931-4600528
客服电话:0931-96799
网址:www.lzbank.com
50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
打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址:https://www.sc.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机构投资·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南
方产业智选股票。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
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
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
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
证券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
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
公司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
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
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
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
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
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
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
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
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
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
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
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
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
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
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88号华润
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张宇晨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
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
家嘴滨江中心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
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上
海BFC外滩金融中心N1栋7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
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4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
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
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
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s://www.west95582.com
5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
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
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1522103791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路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5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
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
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59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孙盼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诺德大厦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
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B座12、15、16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62号
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6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
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6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电话:028-8619935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6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
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67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6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
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s://jijin.txsec.com/
7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
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996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
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
公司 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
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
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1381708073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
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
公司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
楼A座6层11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司 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80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
公司 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
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8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
有限公司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
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B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wm.com/
8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
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
有限公司 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
座7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
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
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
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8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公司 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9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9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
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3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9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
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
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9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司 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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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
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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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公司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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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
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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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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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
公司 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
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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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3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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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
有限公司 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
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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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3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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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
有限公司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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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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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
有限公司 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
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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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208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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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
公司 栋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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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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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
2号楼17层19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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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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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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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669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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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公司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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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
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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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
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
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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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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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
公司 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
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
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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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公司 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司 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
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1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
公司 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
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
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
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1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公司 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
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1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
司 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
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公司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
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
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
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2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2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6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6]204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共募集
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615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1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2021
年12月28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具体事宜。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7.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
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9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0%
1年≤T<2年 0.30%
T≥2年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 =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7.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7.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7.15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7.16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7.17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7.19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2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7.21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8基金的投资
8.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8.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
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重点布局拥抱中国经济转型历史潮流的优势
产业和企业,优选具有企业家胸怀、眼光和执行力的公司,与优秀企业共同成长。股票投资
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经济新常态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
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
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
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
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6)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
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8.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
考,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在研究员所覆盖的行
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结合市场走势和情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提出
投资建议。
③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
具风险监控报告。
⑤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8.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
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6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1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以“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
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8.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8.9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8.10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8.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5,235,357.29 89.62
其中:股票 355,235,357.29 89.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15,570,211.64 3.93
资
其中:债券 15,570,211.64 3.93
资产 - -
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 -
投资
6 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其中:买断 - -
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 24,271,124.53 6.12
结算备付金
合计
8 其他资产 1,320,616.27 0.33
9 合计 396,397,309.7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171,752,270.29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44.09%。
8.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0.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068,230.00 7.46
C 制造业 51,078,118.00 13.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11,780,010.00 3.02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225,344.00 8.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 -
务业
J 金融业 58,331,385.00 14.9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3,483,087.00 47.11
8.10.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2,646,889.56 8.38
材料 22,311,131.94 5.73
工业 17,729,455.82 4.55
非必需消费 35,917,506.42 9.22
必需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25,850,839.20 6.64
金融 16,727,220.33 4.29
科技 - -
通讯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20,569,227.02 5.28
政府 - -
合计 171,752,270.29 44.09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8.10.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8.10.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12 皖通高速 1,733,600 19,242,960.00 4.94
2 00995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 1,316,000 9,890,252.85 2.54
3 600026 中远海能 1,034,200 13,982,384.00 3.59
4 01138 中远海能 998,000 7,839,202.97 2.01
5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1,614,000 20,408,935.42 5.24
6 00425 敏实集团 950,000 17,565,732.28 4.51
7 02328 中国财险 1,812,000 16,727,220.33 4.29
8 601088 中国神华 493,000 15,381,600.00 3.95
9 02269 药明生物 367,000 15,373,560.09 3.95
10 601288 农业银行 4,234,000 15,242,400.00 3.91
11 601398 工商银行 3,149,500 14,739,660.00 3.78
12 601601 中国太保 502,500 14,366,475.00 3.69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
披露。
8.1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570,211.64 4.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570,211.64 4.00
8.10.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9688 22国债23 115,000 11,677,122.05 3.00
2 019663 21国债15 38,000 3,893,089.59 1.00
8.10.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10.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10.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8.10.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8.10.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8.10.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10.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10.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8.10.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8.10.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0.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
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8.10.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8.10.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899.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45,175.8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0,540.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20,616.27
8.10.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8.10.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1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1.12.28 1.89% 0.95% 0.48% 0.73% 1.41% 0.22%
-
2021.12.31
2022.1.1- -34.56% 2.10% -15.81% 1.11% -18.75% 0.99%
2022.12.31
2023.1.1- 3.21% 1.40% -4.20% 0.71% 7.41% 0.69%
2023.9.30
自基金成 -31.19% 1.83% -18.96% 0.96% -12.23% 0.87%
立起至今
§9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投资
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
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12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3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4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执行。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5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
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6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品种,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
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
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
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
益的目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
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
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者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少于7日并进行赎回的,
将承担1.5%的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券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
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
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
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
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2.本基金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
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3.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4.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投资
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
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21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 2023-11-17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 2023-11-03
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2023-10-25
第3季度报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10-09
金2023年10月9日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10-09
金2023年10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09-08
金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09-01
金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2023-08-31
中期报告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2023-07-21
第2季度报告
关于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07-18
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07-17
金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关于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2023-06-17
基金经理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 2023-06-06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
3、《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