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关于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1-04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C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量化多因 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满足不同渠道、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6 日起,为本基金增 设 C 类基金份额。本次增设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 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 A”,基金代码为 002210,该类基金份 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 C”, 基 金代码为 003865,由本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投资者可自 2017 年 1 月 6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等业务(代销渠道的 具体上线时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安排为准)。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50%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 0.80% 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0.30% 0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0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0.75% 1.00% 30 日(含)-180 日(不含) 0.50% 0 180 日(含)-365 日(不含) 0.25% 0 365 日(含)以上 0 0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0.7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 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请参考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不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 “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2、“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 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 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4)“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 别的申购申请:” (5)“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文: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改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二、基金托管人” 原文: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修改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 6、“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 (2)“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确认。”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 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