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信利: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2-2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2 月 2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信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8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依据 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
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2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2 月 2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信利债券 A 天弘信利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824 00382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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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及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05%
0.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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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0.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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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C 类基金份额
1 年以下(不含) 0.10% 30 日以下(不含) 0.20%
1 年(含)至 2 年(不含) 0.05%
30 日以上 0%
2 年以上(含) 0.00%
注:1 年指 365 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 年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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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5)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系统)
5.2 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创金启富、蛋卷基金、好买基金、汇付金融、金牛理财、陆
金所资管、前海凯恩斯、蚂蚁基金、同花顺、万得基金、奕丰金融、盈米财富、
中正财富、众禄基金、和讯科技、众升财富、天天基金、钱景财富、新浪基金、
格上理财、汇成基金、虹点基金、金观诚、利得基金、新兰德、大泰金石、凤凰
金信。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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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报》上的《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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