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惠利纯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C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 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 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 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补充本基金适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的法律依据。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部分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前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的法律依据。 第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部分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无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规定》第 40 条,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资产定义。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规定》第 19 条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规定补充。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第六 告。 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根据《流动性风险 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规定》第 23 条补 份额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的申 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 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 规定。 购与 募说明书中列示,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募说明书中列示,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赎回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19、24 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条 补 充 应 当 暂 停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申购的情形。 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规定》第 24 条的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规 定 补 充 应 当 暂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停申购的情形。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规定》第 21 条第 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2 款的规定修改。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 第七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信息。 部分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合同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当事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人及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权利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监许可〔2011〕1038 号 义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信息。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会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18 条修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改。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规定》第 18 条修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改。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规定》第 16、17 第十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条修改。 二部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分基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金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投资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四部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规定》第 24 条补 分基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充。 金资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产估 一致的;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规定》第 26 条及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 27 条补充定期 …… …… 报告的内容。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第十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八部 分析等。 分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金的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信息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披露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规定》第 26 条补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本基金管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层 邮政编码:100037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一、托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管协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议当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许可〔2011〕1038 号 事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本基金托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人信息。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立托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用的法律依据。 管协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议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依据、 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目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方正富邦惠利纯债 和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根据《流动性风 金托 监督权 监督权 险规定》第 18 管人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条修改。 与基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金管 监督。 监督。 理人 …… …… 之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 的业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务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督、核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查 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根据《流动性风 无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险规定》第 16、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17 条修改。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的,从其规定。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根据《流动性风 金资 7、暂停估值的情形 7、暂停估值的情形 险规定》第 24 产净 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条补充。 值计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算和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会计 一致的; 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