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8-01-05
国联现金增利货币A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10月25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418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2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4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6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层,总机电话变更为(010)56517000, 传真变更为(010)5651700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 部客服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起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曹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商学硕 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0年。2007年7月至2014年11月曾任职于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6年11月起至今)、中融货币市场基 金(2016年4月起至2017年6月)、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5月起至今)、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1月起至 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 至今)、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鑫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起至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4月起至今)、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4月起 至今)、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稳健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年6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学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0年。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年8月起至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4年10月起至今)、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10月起至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11月起至 2017年6月)、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起至今)、中融恒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起至今)、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 月起至今)、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7月起至今)、中融睿丰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2017年7月起至今)、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8月起至今)、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2017年8月起至今)的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两部门保持 独立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 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 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检查、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直销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邮编变更为 100016,电话变更为 010-56517002、 010-56517003,传真变更为 010-64345889、010-84568832。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话:95313 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电话:95186 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024)95346 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电话: 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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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5)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8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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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9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97)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客服电话:4006695666 98)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户服务电话:024-62833649 9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2)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03)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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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6年10月25日《关于准予中融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18号)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元 5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C 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 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重要提示 (1)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 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 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 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 产生的利息为 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5/1.00=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8、基金的认购 (1)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5 万元。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当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可得到10,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 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 回款中扣除。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各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单笔 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 上述第8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 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质押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九、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0)、(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258,388,380.3 1 固定收益投资 45.51 6 12,258,388,380.3 其中:债券 45.51 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7,220,655.83 3.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13,759,357,376.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09 8 4 其他资产 78,896,204.70 0.29 26,933,862,616.9 5 合计 100.00 7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项目 号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46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2,702,664,91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16 2 9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3.68 11.1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5.9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79.5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5.16 0.0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20天(含)—397天 5 16.62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0.86 11.1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号 例(%) 1 国家债券 2,069,580,461.66 8.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9,409,675.94 1.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409,675.94 1.3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869,398,242.76 40.74 8 其他 - - 9 合计 12,258,388,380.36 50.6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10 - - 浮动利率债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净值比例 (张) (元) (%) 17承德银行 792,388,36 1 111785102 8,000,000 3.27 CD044 4.03 17贴现国债 744,643,15 2 179946 7,500,000 3.07 46 1.29 17宁夏银行 693,339,94 3 111785150 7,000,000 2.86 CD070 6.10 17盛京银行 693,256,05 4 111785237 7,000,000 2.86 CD252 6.99 17上饶银行 693,094,42 5 111785382 7,000,000 2.86 CD046 1.24 17贴现国债 628,516,13 6 179936 6,300,000 2.59 36 3.16 17鄞州银行 544,566,37 7 111785507 5,500,000 2.25 CD051 0.88 17贴现国债 496,756,52 8 179945 5,000,000 2.05 45 4.85 17甘肃银行 495,295,45 9 111785123 5,000,000 2.04 CD135 9.71 17廊坊银行 495,160,81 10 111785195 5,000,000 2.04 CD097 7.3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0 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2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8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0.0192% 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42,823,812.21 4 应收申购款 36,072,392.49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其他 0.00 7 合计 78,896,204.7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 A 净值表现 净值收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收 ①-③ ②-④ 益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2.1796% 0.0003% 0.6695% 0.0000% 1.5101% 0.0003% 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069% 0.0004% 0.3403% 0.0000% 0.7666% 0.000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3.6823% 0.0012% 1.1577% 0.0000% 2.5246% 0.0012%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 C 净值表现 净值收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①-③ ②-④ 阶段 益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2.2969% 0.0003% 0.6695% 0.0000% 1.6274% 0.0003% 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680% 0.0004% 0.3403% 0.0000% 0.8277% 0.000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8893% 0.0012% 1.1577% 0.0000% 2.7316% 0.0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 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日结转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C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1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1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 1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Ri 365/7 ∏ 1+ 1 ×100% i=1 10000 各类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1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 资获得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 理措施包括: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 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 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 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 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 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 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资 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 利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投 资经理及时沟通,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 资收益,也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 场利率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 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 产品的收益率,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 率高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 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1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针对此项风险,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 告,从宏观环境、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 露和敏感度进行分析,提示相应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 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 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 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级系统,严 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 率变化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 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及风险管理部会密切跟 踪市场变化,对可能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对策,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 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基 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 通胀水平,一方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投 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 真实收益。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 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 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 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 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过梳理和查漏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设置奖 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1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 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 征收印花税。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 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 析平台,由分析、风险各部门为投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 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预期的损失。 9、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 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 估值与公允估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10、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基金管 理人会定期检测内部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 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 风险发生概率。 1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基金管 理人通过设置远程备份服务器、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加强应对灾害 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1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2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 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2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2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2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3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3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3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3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3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3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3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0、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4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 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4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4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4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4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 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 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4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 4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5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 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 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5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5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5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5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5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5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57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5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9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 理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 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6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 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注:自2018年1月1日起,客户服务热线变更为400-160-6000;010- 56517299。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6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7年05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 券日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1 2017-05-22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2 2017-06-02 含本基金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3 2017-06-16 含本基金 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 4 2017-06-20 含本基金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7-06-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 6 2017-06-23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7 2017-06-27 含本基金 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8 2017-06-28 含本基金 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 9 2017-07-25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10 2017-08-01 含本基金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11 2017-08-08 含本基金 及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12 2017-08-10 含本基金 机构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中融现金增利货 13 2017-08-26 币)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民财富管理(上 14 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 2017-08-28 含本基金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 15 2017-08-29 含本基金 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62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 16 2017-08-30 含本基金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17 2017-08-30 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18 2017-09-08 含本基金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19 2017-09-13 含本基金 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20 2017-09-13 含本基金 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1 2017-09-19 含本基金 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22 2017-09-22 含本基金 机构及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23 2017-09-28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24 2017-09-29 含本基金 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25 2017-10-12 含本基金 构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26 2017-11-03 含本基金 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11-0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28 2017-11-10 含本基金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 29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2017-11-20 含本基金 动的公告 6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