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裕恒债券:《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11-15
兴业裕恒债券
《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裕恒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 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 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 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 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 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 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 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 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 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基金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从事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