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裕丰债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1-22
兴业裕丰债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发布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兴业裕丰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4 日 17:00 止(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3 月 5 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陈思嫣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 用(如“兴业裕丰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 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 起至 2019 年 3 月 4 日 17:00 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陈思嫣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 用(如“兴业裕丰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 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 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 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19 年 3 月 4 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 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 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 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陈思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1888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查 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 附件一: 关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裕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调整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内 容详见附件四《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 书》的有关内容对《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 附件二: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 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 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4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9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裕丰债券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裕丰债券的所有基金 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实施调整赎回费率。 本次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调整赎回费率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二、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说明 修改前 修改后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按每笔赎回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表(注: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持有期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按每笔赎回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表: 持有期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90 日年 0.1% N≥90 日 0%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