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享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019-02-0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8 月 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84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监
会证券基
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
部函【2016】248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
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并对
其他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由
原《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基
金合同》失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
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
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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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2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3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4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5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5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5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6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66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7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7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7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8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0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0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0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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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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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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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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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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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翟军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泰证券,2009 年 9 月进
入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浙江分
公
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Rajeev Mittal 先生:董事,学士,1992 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 至 2011 年担任柏
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和行政总
裁
(欧洲分公司)。2011 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
外)、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
限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
协
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
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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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2001 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 年至今
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 Lazard & 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事处,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今历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
年至
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 TIH Limited 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期间
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 年 3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沈志群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先后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委政策研究室、国家建设部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任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副司级),1997 年任国家
计
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部主任(正司级),2000 年任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
研
究院院长助理,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观院下属)总经
理。2014 年退休,现任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2、监事会成员
吴海云女士:监事长,硕士,于香港银行与资产管理业拥有丰富经验。曾任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财务部副总裁,以及曾在富国银行,瑞银全球资产管理,瑞信私人银行,东方
汇
理资产管理等公司任多个重要职位。2017 年 6 月起任柏瑞投资财务总监–亚洲(日本及
台湾
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三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
业
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
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0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
监。2011 年 1 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5 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 及华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
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
华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
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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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
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5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
理,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
柏瑞
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
泰柏
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
泰柏瑞
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
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
学伯
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
投资部,任处长;2013 年 7 月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
生
部。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 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
员,2009.3-2012.8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
济学学
士,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经
理,2001.2-2012.4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2012 年 5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本科毕业于华东师
范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
易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
国
信安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2018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景涵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2004 年至 2006 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分析师;2006 年至 2009
年9月
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历任投连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2009 年 10
月加
入本公司,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研究部总监助理。2015
年4月
至 2018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多策
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睿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和华泰柏瑞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华泰
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华
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精
选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华泰柏嘉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盛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新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国企整合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
员、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华泰
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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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投资部总
监方伦煜先生;投资部总监吕慧建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李磊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副总经理董元星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陈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青女士;基金经理罗远航先
生;基金经理朱向临女士。
列席人员:法律、风控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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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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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
风
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
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
审
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
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
务
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
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
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
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
信
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
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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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
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
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
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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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8 年 9 月末,
平
安银行有 77 家分行,共 1,056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 1-9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866.64 亿元(同比增长 8.6%)、净利润 204.56
亿
元(同比增长 6.8%)、资产总额 33,520.5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吸收存款余
额 21,346.4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9,220.4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幅 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
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
门人
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
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
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
等专科
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
在招行
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
任副总
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
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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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
产
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
业
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
产托
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76 万亿,托管证券
投
资基金共 11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
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
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
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惠
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
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
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
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丰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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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
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转
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夏
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
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
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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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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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威雅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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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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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徐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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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得仙
电话:010- 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公司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1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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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4000618518
2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2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是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韩锦星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95518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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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2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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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84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
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2488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开通
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
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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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
如
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
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
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
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代
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
币,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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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0.25%
100 万≤M<200 万 0.80% 0.20%
200 万≤M<500 万 0.60% 0.15%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
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
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的认购,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
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
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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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
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
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00,004,568.1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 200,004,568.14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7,500.19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7,500.19 份。本次募集的所有资金已均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0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32,068.33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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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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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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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
受前
述最低 10 份的申请限制,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
以注
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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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
对持有期限少于 730 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
费
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元)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0.30%
100 万≤M<200 万 1.00% 0.25%
200 万≤M<500 万 0.80%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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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365 日 0.50%
365 日≤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00%
投资者在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50%
Y ≥3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少
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 25%的部分归
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
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46,826.1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
为 1.50%,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6,826.1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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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 52.60=10,46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7.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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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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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
“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
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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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
理
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
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
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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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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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前瞻性地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
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
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
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
周
期中的股票。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注重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即以行业估值为基础,以行业基本面
趋势变化为契机,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在不备选行业之间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首先,基金管理考察各个行业相对全市场的估值偏离度,运用行业估值中枢模型将投
资周期划分为 4 个区域——价值区域、进攻区域、防守区域和风险区域,并按照金字塔
的原
则确定各备选行业在不同区域内的理论投资权重。
本基金对各备选行业的基本面趋势进行深入研究(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净利润
增速),分别按照上行阶段(即底部反转或持续上升)和下行阶段(即高位回落或持续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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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对各备选行业的理论投资权重进行合理调整。
在参考调整后的理论投资权重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从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周期、宏
观政策影响(如当时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等多方面深入研究,把握各备选行业的发展
前
景,选择并确定当期拟重点投资的领先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驱动因素及同业比较等定性方
面对个股进行基本面研究,然后考察定量指标(如单季主营收入增速、单季净利润增速、
单季毛利率、单季净利率、单季度 ROE、年度主营收入增速、年度净利润增速、年度毛
利
率、年度净利率、年度 ROE 等财务指标及 PE、PB、PS 等估值指标),进行深入的分析评
价,
选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组成股票初选库。
在股票初选库中,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股票划分为突出成长类——A 类、高速稳定
成长类——B 类、高速周期性成长类——C 类、成熟类——D 类(D 类又分为成熟/良性
转
折——D1 类、成熟/周期性——D2 类、成熟/防御性——D3 类)。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初
选
库中的上市公司深入研究,构建财务模型,进行盈利预测,给出股票评级和目标价,提
交
详尽的标准研究报告,其中获得 1、2、3 评级的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
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
期
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
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
管
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
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5、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
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
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
权、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
法
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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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
划;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
析
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
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
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
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
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
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
因
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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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
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
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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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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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1,279,257.98 23.74
其中:股票 61,279,257.98 23.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809,000.00 74.30
其中:债券 191,809,000.00 74.3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33,517.49 0.71
8 其他资产 3,243,457.07 1.26
9 合计 258,165,232.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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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442,053.50 4.28
C 制造业 4,319,500.00 1.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721,420.00 7.1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8,850,584.48 13.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45,700.00 1.33
S 综合 - -
合计 61,279,257.98 27.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847,104 8,996,244.48 4.08
2 601009 南京银行 968,000 7,405,200.00 3.36
3 600188 兖州煤业 609,902 7,026,071.04 3.18
4 601668 中国建筑 1,078,000 5,918,220.00 2.68
5 601186 中国铁建 500,000 5,575,000.00 2.53
6 601166 兴业银行 290,000 4,625,500.00 2.10
7 600409 三友化工 530,000 4,319,500.00 1.96
8 600068 葛洲坝 580,000 4,228,200.00 1.92
9 600015 华夏银行 492,000 4,019,640.00 1.82
10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00 3,804,000.00 1.7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410,000.00 15.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410,000.00 15.14
4 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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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54,000.00 22.82
6 中期票据 40,734,000.00 18.4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67,311,000.00 30.50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809,000.00 86.9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817188
18 光大
银
行 CD188
200,000 19,302,000.00 8.75
2 018005 17 国
开 01 130,000 13,078,000.00 5.93
3 180205 18 国
开 05 100,000 10,459,000.00 4.74
4 101800171
18 华润
置
地 MTN00
1
100,000 10,313,000.00 4.67
5 101800163
18 恒
健 MTN00
1
100,000 10,294,000.00 4.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南京银行(601009)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
公
告公司镇江分行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镇江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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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罚款 3230 万元人民币。公司镇江分行已
按要
求完成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现经营正常有序。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
由
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77.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20,080.01
5 应收申购款 10,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3,457.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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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
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柏瑞享利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年底
0.00% 0.00% 0.30% 0.13% -0.30% -0.13%
2017 年 9.74% 0.21% 8.60% 0.32% 1.14% -0.11%
2018 年
上半年 -1.28% 0.40% -5.47% 0.57% 4.19% -0.17%
过去三
个月 1.73% 0.40% -0.60% 0.67% 2.33% -0.27%
成立至
今 10.20% 0.31% 2.35% 0.47% 7.85% -0.16%
华泰柏瑞享利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年底
0.00% 0.00% 0.30% 0.13% -0.30% -0.13%
2017 年 9.24% 0.21% 8.60% 0.32% 0.64% -0.11%
2018 年
上半年 -1.33% 0.40% -5.47% 0.57% 4.14% -0.17%
过去三
个月 1.67% 0.40% -0.60% 0.67% 2.27% -0.27%
成立至
今 9.59% 0.31% 2.35% 0.47% 7.24% -0.1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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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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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图示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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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
值
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
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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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
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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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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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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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
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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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
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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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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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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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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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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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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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
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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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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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和其它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股指期货投资风
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
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
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
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
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
投
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
模
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
能
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
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
资
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
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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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
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
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
理
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
相
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
的
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
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
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
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
失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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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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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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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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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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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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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
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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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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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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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
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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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
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上述第 3)、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
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6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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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7、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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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8、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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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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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
借
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
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
兑
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
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
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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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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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手续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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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
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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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
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
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
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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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
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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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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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融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正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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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
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
果进行复核且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
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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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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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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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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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
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
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形式的对账单服务。如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方式
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
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
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
施
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
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金分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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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
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
种
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
己
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五)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
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呼叫
中
心提供工作日 9:00-17:30 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 021-38784638,按“0”可转人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互交流
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
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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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列公告
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含移动终端)开通招商银行直付通
支付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2018-12-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11-0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含移动终端)开通中国银行基金快
捷支付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2018-10-09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含移动终端)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基
金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2018-10-0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2018-09-25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含移动终端)开通中国建设银行基
金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2018-09-19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报 2018-08-25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报摘要 2018-08-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8-08-2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
文)2018 年第 2 号 2018-08-1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8 年第 2 号 2018-08-1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二季报 2018-07-18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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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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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
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