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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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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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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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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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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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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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5)、(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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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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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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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
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
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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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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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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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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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体现如下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
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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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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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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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
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
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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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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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以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
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
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
同终止时,基金资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
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
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资产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
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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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
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
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
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
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理人希望托管
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
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
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对于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
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
支付/勾单成功。
(2)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
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
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
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管理人
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
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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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若对应的交
易中登公司不支持取消交收,则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
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应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
划款指令。
(4)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则管理人
自行承担交易失败职责,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因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前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
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如资金不足,但占用托
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且托管人保
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因上述原因且有
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
任。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托管人会
配合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托
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
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
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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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
未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
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全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 T 日(资金交收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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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资金交收日)15:00 前从“注
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资金交收日)
9: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 T 日(资金交收日)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
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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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 16:30 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
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进行核对。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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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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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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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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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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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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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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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6、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
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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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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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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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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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进行划款。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进行划款。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进行划款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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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四)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违规处理方
式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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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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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
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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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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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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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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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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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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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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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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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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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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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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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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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