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8-15
添和纯债C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日报》 及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发布了《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布了《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 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 “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 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 年 9 月 12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拆封和/或统 计。 5、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 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一)。 2、《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 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即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 印表决票(附件三)。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或经认可的业务授权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证明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以公证机关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 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 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 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 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 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 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 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 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 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邮寄的以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接收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 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分别应当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毅 联系电话:400-640-0099;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 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拔打新疆前海联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40-0099 , 0755-82785257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qhlhfund.com 获取相 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三:《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 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 2、本次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因此降低管理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基金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根据上述内容一 并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 的议案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 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降 低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降低托管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托管费率方案存在无法 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基金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2、基金管理 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2、基金管理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修改为: “2、基金管理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根据上述内容一 并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三: 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 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 的议案》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 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qhlhfund.com 在“公司公 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疆前海联合添 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疆前海联合添和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qhlhfund.com 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