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管家货币基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9
鑫管家货币B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鑫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履行必要程序后,对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必要程序。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1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 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2 附件: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一、《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一、订立本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基金合同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的目的、依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据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他有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 新增: 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新增: 基金份额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3 的申购与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五、申购和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赎回的数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量限制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基金份额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的申购与 赎回费用: 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赎回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前提下,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的前提下,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六、申购和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赎回的价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格、费用及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其用途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偏离度为负时;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时,若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情形除外。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4 基金份额 的其他情形。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的申购与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赎回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七、拒绝或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暂停申购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的情形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 第 7、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 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 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 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理。 第六部分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基金份额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的申购与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赎回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八、暂停赎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回或延缓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支付赎回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款项的情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情 5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第六部分 - 新增: 基金份额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的申购与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赎回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九、巨额赎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 回的情形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及处理方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式 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2、巨额赎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回的处理 方式 第十二部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分 基金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的投资 合计不得低于 5%;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 (下同); 制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2、投资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合限制 限制。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6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7 除上述第(4)条以及另有约定外,因 除上述第(4)、(15)、(18)条以及另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 新增: 分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产估值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六、暂停估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值的情形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第十八部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分 基金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的信息披 告 新增: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五、公开披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的基金 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信息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2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8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超过 0.5%的情形; 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新增: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二、《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三、基金托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管人对基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金管理人 合计不得低于 5%;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的业务监 ……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督和核查 等(下同); …… (一)基金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托管人根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据有关法 限制。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律法规的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规定对基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金管理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的下列投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资运作进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行监督: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2、对基金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融资比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例进行监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9 督: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