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6-10-31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347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0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
公告依据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1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1月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A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479 00348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基金投资者通过其他各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销售机构
对A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 元。销售机构对 B 类基金份额的交易级差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
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A 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
行强制赎回处理。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0,000 份时,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指定媒介等,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
整直销机构或场外非直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5)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报》的《财
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6)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