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0-13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6]2128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479,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480。
4、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将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www.ctzg.com)、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
到各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投资者通过其他各销售机
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销售机构对 A 类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销售机构对 B 类基金份额的交
易级差及追加认购的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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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
认书。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ctzg.com)。
14、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
少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36)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代码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003479;B 类 003480)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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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www.ctzg.com)。
(2)其他销售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
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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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
可得到100,050.50份A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A类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A类
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
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投资者通过其他各销售机构
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销售机构对A类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元。销售机构对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级差及追加认购的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6、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
2016年10月21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亲赴直销柜台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等);
2)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及其他要求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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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单;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
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
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
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b.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本公司。
2、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7×24 小时受理客户
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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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2016
年10月21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由指定经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的《预留印鉴卡》;
6)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申请表(机构)》及其他要求提交的业务表
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8)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
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
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
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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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b.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本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
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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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电话:(021)2056836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501 室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7925015、(0571)8608399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徐勤
电话:(021)20568230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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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仲帅
电话:0571-850104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6089995
联系人:郭琦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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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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