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8-02-02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53
号文注册。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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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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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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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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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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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
(NAVs-NAVa)/NAVa。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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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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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毛志华
联系电话:0755-84356636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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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
郭容辰女士,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行长、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劲先生,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支行集团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曾任深圳嘉年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富润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峰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职美国密歇根大学 Ross
商学院终身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访问教授、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林斌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
教授、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集团
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田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卢伟女士,监事,大专。现任盈投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运营部部门经
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毛志华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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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郭容辰女士,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
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门。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胡长虹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 MBA,
曾任湖北省粮食局财务副科长、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飞亚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亨吉利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学博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
行信贷部高级经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用债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万龙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分公司年金部经理、博时基金机构南方客户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业务负
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晓蓉女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头寸管理、新股、信用债、转债研究员。现任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郭容辰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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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长虹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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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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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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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
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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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
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指
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
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中存
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处
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评估新
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资的关联方
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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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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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构
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
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
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
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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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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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
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
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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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
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126.48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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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
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
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
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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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志军
电话:0755-84356633
传真:0755-83230787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站:www.fur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号中国光大中心
1
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2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3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4
限公司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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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号楼二层
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fund.eastmoney.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6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超大厦 16-20 层
7
司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 9 层 1008-1012
8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9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10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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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一街 18 号 A 座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fund.jd.com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 9 号楼
12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址:www.jsjbl.com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 1346 号
13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crbank.com.cn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铁大街6号
14
司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号 11 层
15
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 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 层 2405
16
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0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室-3491
17
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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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号
18
司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19
司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行大厦 40/42 层
20
司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21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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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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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6 年 9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3 号文准予募集。 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通过各销售
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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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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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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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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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具体申购限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法律法规或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基金合同约定的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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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4、 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100,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该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
时,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赎回后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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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未
付收益为负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0,000.00
元。
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100 元,该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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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业务;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 项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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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各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各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各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各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各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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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各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各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各类基金份额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各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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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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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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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
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
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管理。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
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
的投资品种,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
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2、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
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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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
究和论证,贯彻谨慎投资的原则,加强对前沿的研究,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
会,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策略,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通过留存现金、持
有高流动性债券、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
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
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
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利率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决定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等利率债品种的投资比例和期限结构配置,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
组合的流动性,决定利率债投资品种和期限。
7、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
要求的债券。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债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剩余期限、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用债个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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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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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0)、(14)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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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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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及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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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内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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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收益投资 843,893,300.48 48.42
其中:债券 773,786,843.35 44.40
资产支持证券 70,106,457.13 4.0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8,021,875.33 36.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3,530,296.32 15.12
4 其他资产 7,335,412.46 0.42
5 合计 1,742,780,884.5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494,650.76 6.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货币市场基金债
正回购的资金余 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
额超过基金资产 券融资余额占基 货币市场基金债
序号 余额超过基金资
净值20%的发生 金资产净值的比 券的调整期
产净值20%的原
日期 例(%)
因
1 2017-08-02 28.11 发生巨额赎回 8月4日
2 2017-08-03 29.25 发生巨额赎回 8月4日
3 2017-09-22 22.52 发生巨额赎回 9月23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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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8.11 6.0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0 -
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1.1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0 -
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8.0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0 -
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6.69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0 -
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1.7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0.00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5.69 6.0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9,993,333.89 0.6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816,413.36 6.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816,413.36 6.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9,968,482.01 12.79
6 中期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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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业存单 444,008,614.09 27.04
8 其他 - -
9 合计 773,786,843.35 47.13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10 - -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
1 111708293 17 中信银行 CD293 1,000,000 99,148,594.72 6.04
2 170203 17 国开 03 800,000 79,851,580.64 4.86
3 041664049 16 中铝业 CP002 500,000 50,076,558.76 3.05
4 111710459 17 兴业银行 CD459 500,000 49,570,264.30 3.02
5 111709361 17 浦发银行 CD361 500,000 49,565,298.58 3.02
6 111784610 17 湖北银行 CD115 500,000 49,562,301.46 3.02
7 111707249 17 招商银行 CD249 500,000 49,516,781.79 3.02
8 111784779 17 长沙银行 CD101 500,000 48,925,822.35 2.98
17 江苏紫金农商行
9 111785822 500,000 48,891,072.34 2.98
CD088
10 111785517 17 大连银行 CD186 500,000 48,828,478.55 2.9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3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3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2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 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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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代码 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46123 花呗25A1 300,000 30,040,429.33 1.83
2 142939 借呗12A1 200,000 20,062,273.02 1.22
3 146156 花呗28A1 200,000 20,003,754.78 1.22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
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7,335,412.46
4 应收申购款 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7,335,412.4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荣货币 A(基金代码:00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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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6.12.
26~2016. 0.0796% 0.0059% 0.0058% 0.0000% 0.0738% 0.0059%
12.31
2017.01.
01~2017. 1.7213% 0.0046% 0.1760% 0.0000% 1.5453% 0.0046%
06.30
2016.12.
26~2017. 1.8023% 0.0047% 0.1808% 0.0000% 1.6215% 0.0047%
06.30
(2)富荣货币 B(基金代码:003468)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6.12.
26~2016. 0.0829% 0.0057% 0.0058% 0.0000% 0.0771% 0.0057%
12.31
2017.01.
01~2017. 1.8438% 0.0046% 0.1760% 0.0000% 1.6678% 0.0046%
06.30
2016.12.
26~2017. 1.9282% 0.0047% 0.1808% 0.0000% 1.7474% 0.0047%
06.3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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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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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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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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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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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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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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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
资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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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对上一月分配的未付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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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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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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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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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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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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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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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6、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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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7)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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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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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
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
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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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 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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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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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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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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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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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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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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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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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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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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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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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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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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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
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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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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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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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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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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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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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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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31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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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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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0)、(14)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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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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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
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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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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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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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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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
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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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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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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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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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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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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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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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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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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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话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转人工坐席,进行基金业务的相关咨
询,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法定
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针对非人工服务时间内的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二)自助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基金管理人网上账户查询系
统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查询。
(三)邮件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疑问,针对投资者的问题,基
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四)免费信息订阅服务
为了给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除了交易确认短信外,提供多
个渠道的免费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等渠道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
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五)资料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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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资者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客服热线定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七)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furamc.com .cn
电子信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热线:4006855600
客户服务部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收)
邮编:51803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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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二季度普通报告 2017 年 7 月 19 日
2 关于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9 日
3 关于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新增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的 2017 年 8 月 16 日
公告
4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普通报告 2017 年 8 月 24 日
5 关于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新增联讯证券为代销机构的 2017 年 8 月 25 日
公告
6 关于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世纪证券为代销机构的 2017 年 9 月 21 日
公告
7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中秋国庆假期前暂停申 2017 年 9 月 22 日
购公告
8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三季度普通报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
9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 2017 年 11 月 28 日
加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公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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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以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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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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