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丰利纯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1-01
景顺景泰丰利纯债A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17:30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370,743,174.93 份,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 90.84%,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0,743,174.93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 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3.5 公证费 1 合计 4.5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随后的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 案及方案说明,《基金合同》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 0.4%调整为年费率 0.3%。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公证书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31202 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 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仅限于办公),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委托代理人:王楠,女,1989 年 6 月 17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10719890617002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委托王楠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 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 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 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 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申请人网站 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 )发布了《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 10 月 9 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申请人网站 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 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 结果未见异常。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九时四十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吕晨晨在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六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现场监督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孔祥高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 的代理人王楠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 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 王楠(作为监督员)、 肖城锋(作为监督员)、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孔祥高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王楠现场制作了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 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随后王楠、肖城锋、孔祥高、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 吕晨晨、见证律师程杨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 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九时五十八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 408132322. 35 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 370743174. 9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90. 8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70743174.93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 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 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 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赵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 10 月 30 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10 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 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 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 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370,743,174.9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0.84%,其中同意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70,743,174.93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楠 肖城锋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孔祥高 公证员: 赵蓉 吕晨晨 见证律师:程杨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