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瑞丰短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2020-01-07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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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商瑞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40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
型经2019年5月23日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自2019年5月24日起,由《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商瑞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同意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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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6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3
九、 基金的投资................................................................................................ 73
十、 基金的财产................................................................................................ 8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84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十六、 风险揭示................................................................................................ 9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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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瑞丰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商瑞丰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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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瑞丰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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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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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的日期,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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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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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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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
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
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
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
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
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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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
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
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亿阳信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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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
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
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
总裁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计师,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
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
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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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
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
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
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胡中原,男,中国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2018 年 1 月转入投资管理
部,2018 年 1 月 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转入固定收益部;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5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永志,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9 年 5 月 24 日
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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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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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海宝: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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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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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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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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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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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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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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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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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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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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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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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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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上线 A 类基金份额)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罗菲菲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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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9)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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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热线: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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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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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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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红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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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上线 A 类基金份额)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龚俊涛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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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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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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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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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9)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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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第 38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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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人代表: 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4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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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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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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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西侧楼 6 层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8)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 2 号 11 幢 2 层 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第 42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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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6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1)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穆宏轩
电话:010-88460066
联系人: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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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5596
公司网址:fangshanshan126@126.com
(6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4)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第 44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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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5)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6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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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电话: 021-20324174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第 46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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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7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第 47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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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7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第 48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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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jnlc.com
(7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1)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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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8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第 50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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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 021-20530186、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第 51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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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8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第 52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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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9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第 53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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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第 54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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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9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jr.jd.com
(9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0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第 55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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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 .cn
(10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0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04)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第 56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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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0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firstcapital.com.cn
(10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第 57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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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0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1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 系 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1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第 58 页 共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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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1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114)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1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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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11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客服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1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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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12 号文核准
注册,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止,
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2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10,325,598.45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69,747.60 份基金份额,两
项合计共 410,595,346.0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生效。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403 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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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商瑞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
金费率、基金份额的类别等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修改后的《华商瑞
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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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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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
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
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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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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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
类份额。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A 类份额收取申
购费,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率 费率
M<100 万 0.30% 0%
100 万≤M<300 万 0.20%
3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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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赎回费。持有期限 7 天以内时,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持有
期限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时,所收取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1.5%
7 日 ≤ T < 30 日 0.10%
0
T ≥ 30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 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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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0.3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95.3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二十五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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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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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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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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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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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债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境的判断,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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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多策略进行债券资产组合投资。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
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利率曲线形态确定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基础上进行组合期限配置形态的调整。
1、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
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
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2、信用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
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
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
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
进行个券选择。
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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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
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
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
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债券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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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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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根据基金
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
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
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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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级资产净值为
305,809,945.66 元,C 级资产净值为 501,796.48 元,A 级份额净值为 1.0105 元,C 级份额净
值为 1.0094 元,A 级累计份额净值为 1.0293 元,C 级累计份额净值为 1.0094 元。其投资组
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42,899,066.00 92.89
其中:债券 342,899,066.00 92.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1,414,354.82 0.38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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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24,836,099.03 6.73
9 合计 369,149,519.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488,666.00 4.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88,666.00 4.73
4 企业债券 35,398,400.00 11.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462,000.00 45.86
6 中期票据 152,550,000.00 49.8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2,899,066.00 111.9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7 阳煤
1 101760032 100,000 10,257,000.00 3.35
MTN004
17 鞍钢集
2 101753019 100,000 10,197,000.00 3.33
MTN001
17 潞安
3 101754032 100,000 10,196,000.00 3.33
MT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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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瓯交投
3 1380175 100,000 10,196,000.00 3.33
债
15 晋能
4 101552026 100,000 10,189,000.00 3.33
MTN001
17 三一
5 101754034 100,000 10,187,000.00 3.33
MTN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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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14,171.18
5 应收申购款 20,121,513.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36,099.0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9/05/24--2019/06/30 0.17% 0.01% 0.36% 0.01% -0.19% 0.00%
2019/07/01--2019/09/30 0.88% 0.01% 0.78% 0.01% 0.10% 0.00%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9/05/24--2019/06/30 0.14% 0.01% 0.36% 0.01% -0.22% 0.00%
2019/07/01--2019/09/30 0.80% 0.01% 0.78% 0.01% 0.02% 0.0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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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转型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报告
期末,本基金转型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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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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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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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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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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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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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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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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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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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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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
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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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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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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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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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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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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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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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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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
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
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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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
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
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
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
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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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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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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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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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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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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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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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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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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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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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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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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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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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 2)款、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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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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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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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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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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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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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
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债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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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债券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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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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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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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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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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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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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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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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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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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债券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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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前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1)的第②、⑨、、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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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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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负责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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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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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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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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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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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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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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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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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第 141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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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第 143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第 144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第 145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第 146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1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5-24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2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5-24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3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5-24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4 公司网站 2019-05-24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证券报、证券时报、
5 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2019-05-27
证券日报、公司网
构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6 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2019-05-27
证券日报、公司网
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第 147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商瑞丰短债
7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5-27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及折
算结果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8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转换及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5-29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上海证券报、公司
9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 2019-06-06
网站
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江海证券有 上海证券报、公司
10 2019-06-20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 网站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证券报、证券时报、
11 2019-06-25
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证券报、证券时报、
12 2019-06-25
整“中科曙光”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3 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2019-06-27
证券日报、公司网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 证券报、证券时报、
14 2019-06-28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证券日报、公司网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
15 理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最后一日资产 公司网站 2019-06-30
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6 金参加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7-01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7 2019-07-03
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上海证券报、公司
18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 2019-07-17
网站
报告
第 148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19 金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7-22
证券日报、公司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 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9-08-01
证券日报、公司网
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1 金新增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8-09
证券日报、公司网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2 金参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9-08-09
证券日报、公司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3 金参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2019-08-16
证券日报、公司网
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
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4 2019-08-16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证券日报、公司网
公告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上海证券报、公司
25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 2019-08-24
网站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6 2019-08-26
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上海证券报、公司
27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2019-08-29
网站
告摘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28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公司网站 2019-08-29
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瑞丰短 公司网站、中国证
29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2019-10-22
报告 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30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0-22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第 149 页 共 150 页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31 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 网站、证券时报、 2019-10-24
告 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华商瑞丰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7 日
第 150 页 共 15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