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瑞丰短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5-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瑞丰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信息披露 21
十一、基金费用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七、违约责任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商瑞
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前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1)的第 2)、9)、11)、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列明。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负责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
当督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
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
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或电子直
连指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备用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
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
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
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
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与之后收到的变更通
知正本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
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
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期货交易所、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
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
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
资金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非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
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不迟于当日的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
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暂
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行。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
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
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