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08-19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体育文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39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 2019 年 8 月 26 日 15:00 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17:00
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26 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 15:00 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17:00 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8 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 15:00 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17:00 以前
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
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
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
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
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本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本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本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
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银华
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
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
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
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
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
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
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
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
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 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
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
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
准。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
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
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6 楼、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
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9 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具体包括修改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名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等条款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及修改后
基金合同的生效事宜参见附件四《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
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的转
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9 日
附件二: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9 年月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
示一项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3、如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
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从
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的以通讯方
式召开的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
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9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
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基金名称由“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等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投资比例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
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未来十年体育、文化类消费必将迎来大的发展,一批优秀的公司将从中
脱颖而出。本基金力图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精细化选股分享这一领域的成长红利,通过将“体育和文化”
作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出发点,寻找适应这一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同时,将“成长”作为自下而上选股
的核心标准,深入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跟踪公司商业规划的实施进度,选择战略清晰、
执行力得到验证的优质上市公司重点投资。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围绕“体育和文化”的时代特征,通过动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宏观经济数据动态表现、政府
政策组合、股票市场的估值、债券市场收益率以及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
素,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
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在传统及新兴领域选取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体育和文化”的核
心理念。
(1)体育、文化主题的界定
通过中国经济这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居民的“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未来行
业会保持稳定发展,但基本已告别高增长时代。与此同时,“体育、文化”等精神消费需求开始提升,直
接表现是其在居民消费中的比重开始不断提升,相应也会诞生出一批优秀的行业龙头。
本基金将以下几类上市公司界定为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1)从事体育、文化产业的公司,体育产
业如体育用品、体育组织和场馆建设、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其他体育服务等;文化产业如新闻出版发行服
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播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等;根据指数分类,以上公司主要涉及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成份股。
2)未进两个指数成份股,但辅助体育、文化产业,为其发展提供场地(体育场馆、影院剧场)、装备
(服装器械、移动设备)的企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主要涉及分布于房地产一级行业下的房地产
开发、建筑装饰一级行业下的装修装饰、园林工程和基础建设、商业贸易一级行业下的一般零售、专业零
售和商业物业经营、餐饮旅游一级行业下的景点和旅游综合、纺织服装一级行业下的纺织制造和服装家
纺、计算机一级行业下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设备、通信一级行业下的通信设备;3)未进两个指数成份
股,但结合体育、文化类概念,改善自身产品定位,提升销售规模的企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主
要涉及医药生物一级行业下的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行业、食品饮料一级行业下的饮料制造和食
品加工。
随着行业的发展,转型于体育、文化产业的上市公司将会不断产生,本基金将会根据届时的情况适时调整
体育文化主题的界定。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成份股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
方向,如果未来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标准,亦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
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
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
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
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将被纳入本
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工作能力等,甄
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
运作状况;管理层工作能力评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
营业绩等。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
质量进行考察。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
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把握市场利
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
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
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
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
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增强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
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
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
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
调整,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和“竞争优势”两个重要维度选股,选出一批在景气向上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上
市公司。
所谓行业景气指的是处于周期波动不同时点的行业会有不同的景气情况。处于周期上升的行业出现需求旺
盛、生产满负荷,活跃的景象;处于周期下行的行业出现需求萎靡,生产能力过剩,产品滞销。行业周期
波动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规律,我们的目标就是寻找处于周期向上、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影响行业景气度
的因素一般有宏观经济、上下游产业链的供应需求波动、也有技术革新和产业政策的变化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从行业分析和个股选择两个维度出发:
(1)行业分析。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等因素后,
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各成长性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
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
增长率等)、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盈利指标(近三
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等,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
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
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
盈率不相匹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市场相对 A 股市场长期低估,在 A 股市场与港股市场发生
较大估值差异时,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值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 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2)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公司的估值,在同一行业内精选出相
对于 A 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具体而言,从下面两个维度来进行个股选择:
对于大、中盘价值股,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市
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
(ARPU)、股息率(DY)等估值指标;
对于中、小盘成长股,主要考察成长倍数(PEG)等指标,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
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
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
利润率等。
4、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
响,精选定增资金能够在设定期间内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
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
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人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
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
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
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
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
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
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
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
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
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
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
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
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
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
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
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基金投资限制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
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修改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七)风险收益特征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费率调整
修改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修改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0.4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 天 0.50%
Y≥180 天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至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提出赎回申请的,其持有期自其开始持有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九)添加了自动清盘条款
当本基金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其他修改
由于变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产品要素,相应的修改了基金合同当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并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善了基金合
同的表述。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
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
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十二)本基金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
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并提前公告,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27 号)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的存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或业绩比较基准等。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
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
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
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第一部分 前言 三、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由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4、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原《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第二部分 释义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第二部分 释义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释义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动态优选享受居民体育、文化消费不断升级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快速发展的优质企业,通过优化
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和“竞争优势”两个重要维度选股,选出一批在景气向上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上
市公司,以此配置组合追求超越基准的相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
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27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生效。
2019 年 T 月 T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号文)准予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2019 年 T 月 T 日至 2019 年 T 月 T 日期间,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主要内容包括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并基
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9 年 t 月 t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授权,定于 2019 年 t 月 t+r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删除原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
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
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
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
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增加:
9、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费用、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删除。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删除。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动态优选享受居民体育、文化消费不断升级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快速发展的优质企业,通过优化
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和“竞争优势”两个重要维度选股,选出一批在景气向上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上
市公司,以此配置组合追求超越基准的相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
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
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未来十年体育、文化类消费必将迎来大的发展,一批优秀的公司将从中脱颖而出。本基金力图通过大类资
产配置和精细化选股分享这一领域的成长红利,通过将“体育和文化”作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出发点,寻找
适应这一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同时,将“成长”作为自下而上选股的核心标准,深入分析公司商业模
式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跟踪公司商业规划的实施进度,选择战略清晰、执行力得到验证的优质上市公司重
点投资。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围绕“体育和文化”的时代特征,通过动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宏观经济数据动态表现、政府
政策组合、股票市场的估值、债券市场收益率以及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
素,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
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在传统及新兴领域选取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体育和文化”的核
心理念。
(1)体育、文化主题的界定
通过中国经济这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居民的“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未来行
业会保持稳定发展,但基本已告别高增长时代。与此同时,“体育、文化”等精神消费需求开始提升,直
接表现是其在居民消费中的比重开始不断提升,相应也会诞生出一批优秀的行业龙头。
本基金将以下几类上市公司界定为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1)从事体育、文化产业的公司,体育产
业如体育用品、体育组织和场馆建设、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其他体育服务等;文化产业如新闻出版发行服
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播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等;根据指数分类,以上公司主要涉及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成份股。
2)未进两个指数成份股,但辅助体育、文化产业,为其发展提供场地(体育场馆、影院剧场)、装备
(服装器械、移动设备)的企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主要涉及分布于房地产一级行业下的房地产
开发、建筑装饰一级行业下的装修装饰、园林工程和基础建设、商业贸易一级行业下的一般零售、专业零
售和商业物业经营、餐饮旅游一级行业下的景点和旅游综合、纺织服装一级行业下的纺织制造和服装家
纺、计算机一级行业下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设备、通信一级行业下的通信设备;3)未进两个指数成份
股,但结合体育、文化类概念,改善自身产品定位,提升销售规模的企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分类主
要涉及医药生物一级行业下的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行业、食品饮料一级行业下的饮料制造和食
品加工。
随着行业的发展,转型于体育、文化产业的上市公司将会不断产生,本基金将会根据届时的情况适时调整
体育文化主题的界定。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成份股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
方向,如果未来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标准,亦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
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
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
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
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将被纳入本
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工作能力等,甄
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
运作状况;管理层工作能力评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
营业绩等。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
质量进行考察。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
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把握市场利
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
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
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
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
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增强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
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
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
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
调整,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
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行业景气”和“竞争优势”两个重要维度选股,选出一批在景气向上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
所谓行业景气指的是处于周期波动不同时点的行业会有不同的景气情况。处于周期上升的行业出现需求旺
盛、生产满负荷,活跃的景象;处于周期下行的行业出现需求萎靡,生产能力过剩,产品滞销。行业周期
波动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规律,我们的目标就是寻找处于周期向上、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影响行业景气度
的因素一般有宏观经济、上下游产业链的供应需求波动、也有技术革新和产业政策的变化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从行业分析和个股选择两个维度出发:
(1)行业分析。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等因素后,
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各成长性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
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
增长率等)、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盈利指标(近三
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等,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
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
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
盈率不相匹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市场相对 A 股市场长期低估,在 A 股市场与港股市场发生
较大估值差异时,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值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 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2)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公司的估值,在同一行业内精选出相
对于 A 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具体而言,从下面两个维度来进行个股选择:
对于大、中盘价值股,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市
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
(ARPU)、股息率(DY)等估值指标;
对于中、小盘成长股,主要考察成长倍数(PEG)等指标,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
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
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
利润率等。
4、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
响,精选定增资金能够在设定期间内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
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
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人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
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
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
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
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
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
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
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
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
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
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
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
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
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
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
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
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体育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
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
映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20%+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中证 500 指数包含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
强的中小盘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对沪深股市中小盘的整体走势具
有较强代表性且该指数认可度较高。
恒生指数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该指数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
融债和企业债,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综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增加: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
中间价为准。本基金计算方法为:持仓量*外币行情*人民银行公布汇率中间价,计算过程中不保留小数位
数,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港股通交易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删除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增加: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删除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删
除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五)临时报告
删除
增加: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增加: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本基金发生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九)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不可抗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港股通交易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
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
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之日。
删除。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四、本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删除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 2019 年 T 月 T
日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9 年 T 月 T+R 日起生
效,《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