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益宝货币:托管协议
2017-02-11
招商招益宝货币B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26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9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44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48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49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50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5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52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1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4-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与招商招益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3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4-4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4-5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除上述第(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4-6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4-7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4-8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4-9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0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1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4-12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 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监管名章,资金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13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4-14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4-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3、授权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4-16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 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 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 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的相关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划款指令。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4-17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 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4-18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同时失效。基金管理人 在变更授权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 的损失,均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基 金托管专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的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 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 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4-20 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 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5)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 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 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 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 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 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 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 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 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将基金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 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 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 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一 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 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4-21 基金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 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专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 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 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 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 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 管理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 托管专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 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 4、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4-22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4-23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4-24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4-25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4-26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1)-(2)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4-27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4-28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4-29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4-30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4-31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 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 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 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4-32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4-33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4-34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35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4-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4-37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4-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4-41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4-4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4-43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4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45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4-4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47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48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4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4-50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协商办理。 4-5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 4-52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〇一六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