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智选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
2017-08-03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2 号)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 出 日 期: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2 号)
重要提示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8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958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2 号)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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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七、基金的转换.............................................................. 52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57
九、基金的投资.............................................................. 60
十、基金的业绩..............................................................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七、风险揭示..............................................................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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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2 号)
一、绪言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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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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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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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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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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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
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
华南三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
金投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
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 2017 年 5 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 107 人,多数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
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 200 指数、泰信中小
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基金、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共 20 只开放式基金及 26 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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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
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航先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万众,董事,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校登楼,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青岛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校长助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
人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
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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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
股总裁。
郝亮,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
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
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李小明,监事,助理经济师,本科。曾任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
苏省投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经理,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合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
中交易部总监。
唐国培先生,职工监事,硕士。2003 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
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航先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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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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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
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
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朱志权先生,经济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曾任职于
中信证券上海总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
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6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6月28日至2012
年3月1日担任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任泰信先行
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月16日至今担任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本基金经理兼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泰信双息双
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泰信鑫利混合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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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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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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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
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
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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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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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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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
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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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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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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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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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608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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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 24 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www.nbcb.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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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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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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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持续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后续若
有更新,请以公示信息为准。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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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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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全国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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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2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29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21300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2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30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0791-86768681
传真:010-64818443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电话:021- 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32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网址:www.ajzq.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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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网址:www.95579.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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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高竹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35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1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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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陈勇军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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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5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39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0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6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41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7)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42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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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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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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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
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万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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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天(含)但少于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
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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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二:假设各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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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940.00 13,00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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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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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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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中国银行、宁波银行、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山证券、中金
公司、华福证券、和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金石、虹点基金、钱景财富、鑫鼎盛、新兰德、
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万得投顾、工商银行、国信证券、中泰证券、蚂蚁基金、
联泰资产、众禄金融、天天基金、恒天明泽、好买基金、长量基金、海通证券、信达证券、
国都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渤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申万宏
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中航证券、浦发银行、招商证券、东
海证券、爱建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苏宁基金、懒猫金服。(注:泰信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现处于封闭期,具体开放申购赎回时间以本公司发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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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告为准。)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
金的销售。目前本基金转换业务仅限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
目前,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公司总部、北
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021-38784566)。
本公司将在条件成熟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
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
间为准。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目前,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程序与原则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构成及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出
基金赎回费。
2、转换申购费补差: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按照转入
金额(不含转出基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不收取补差费。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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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④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若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⑤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⑥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⑦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⑧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
仅用于计算补差费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基金转换的申请与确认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暂停赎回期等非开放日,或
者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投资人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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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基金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在一个销售机
构的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100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
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100份的,应申请一并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对该
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
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二)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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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及定投金额下限:
序号 机构名称 定投下限(元)
1 泰信网上直销 100
2 工商银行 100
3 中国银行 100
4 浦发银行 300
5 宁波银行 100
6 国泰君安证券 100
7 国信证券 100
8 招商证券 100
9 银河证券 100
10 海通证券 100
11 申万宏源证券 500
12 兴业证券 100
13 安信证券 300
14 万联证券 200
15 华泰证券 100
16 上海证券 200
17 平安证券 100
18 华安证券 100
19 中泰证券 500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500
21 爱建证券 200
22 华宝证券 100
23 华福证券 100
24 信达证券 100
25 华龙证券 100
26 广州证券 200
27 中山证券 100
28 上海华信证券 100
29 长量基金 100
30 众禄金融 100
31 蚂蚁基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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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诺亚正行 1000
33 天天基金 100
34 和讯信息 100
35 联泰资产 100
36 好买基金 200
37 恒天明泽 1000
38 富济财富 100
39 虹点基金 100
40 陆金所资管 100
41 钱景基金 100
42 鑫鼎盛 100
43 新兰德 100
44 泰诚财富 100
45 晟视天下 100
46 万得投顾 100
47 懒猫金服 100
48 中银国际证券 100
49 伯嘉基金 20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
离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
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一)“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继承;
(二)“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三)“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
(四)“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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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
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六)“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七)“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
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
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八)“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
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九)“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
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十)“司法执行”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
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原因导致的
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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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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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受益于中国经
济发展而快速成长的上市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成长主题的证券资
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注重股票
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置,并考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过品种
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波动的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
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
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
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
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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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成长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如下两个方面界定成长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
1)成长性行业的优选:
a)在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技术创新、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
行业;
b)在市场波动周期中,如经济复苏、行业复苏中存在的阶段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c)潜在市场空间较大,增长推动因素持续存在的相关行业。
2)成长性公司的选择:
a)公司具有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b)公司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技术领先优势;
c)公司治理有效、管理层稳定、战略清晰并符合行业发展方向;
d)公司产品或服务在市场领先、客户群体稳定、盈利向好;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成长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
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个股精选策略
1)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技术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
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技术能力方面,选择具有核心领先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的公
司。
市场前景方面,选择行业发展快速、技术持续领先、产品竞争力突出、客户忠实度高、
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战略清晰,与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一致、管理层稳定、公司治理良好
的上市公司。
2)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基金认为一个具有可持续的成长型公司,其外部的销售增长必须以内在的持续增长率
为基础,而健康的公司财务状况则是支撑长期增长的基石。
a) 成长能力
本基金的综合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近 3 年的平均(几何)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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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当然在考虑成长性时,本基金并不仅仅考
虑公司过去的成长性,更重要的考量其未来的成长性。
b)经营健康性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包括营运资金资产率、息税前利润资产率、累积盈余资产率、
权益负债比、总资产周转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息税前利润率、ROE。
c)估值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分析,挑选
出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A、主要的估值模型包括:DCF、PEG、PE、PB。
B、持续成长性公司的竞争性溢价:按照成熟市场上持续成长性公司的合理溢价水平,
对确定有持续成长性优势的公司股票赋予合理的溢价。
C、股价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股票价格表现对各基本面指标的敏感度、以及价格走势本身
蕴涵的风险、收益特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势,采取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
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
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进
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
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
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益。债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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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
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
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
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
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
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
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差异
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
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
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
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
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
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
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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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
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成长主题的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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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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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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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
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
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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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667,745.82 18.52
其中:股票 30,667,745.82 18.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54,836.36 8.97
8 其他资产 120,111,455.59 72.52
9 合计 165,634,037.7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40,564.74 7.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4,475,000.00 2.7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9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80,198.00 4.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3,500.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94,493.08 4.17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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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667,745.82 18.5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900 南方传媒 271,000 3,929,500.00 2.38
2 600114 东睦股份 196,000 3,528,000.00 2.13
3 600718 东软集团 175,100 3,379,430.00 2.04
4 002373 千方科技 251,200 3,300,768.00 2.00
5 600820 隧道股份 300,000 3,135,000.00 1.90
6 300336 新文化 179,479 2,964,993.08 1.79
7 300161 华中数控 100,000 2,486,000.00 1.50
8 002156 通富微电 200,037 2,204,407.74 1.33
9 600775 南京熊猫 100,000 1,493,000.00 0.90
10 300197 铁汉生态 100,000 1,340,000.00 0.8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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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04.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092,430.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21.4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111,455.5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
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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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61221-20170331 0.43% 0.10% 2.84% 0.31% -2.41% -0.2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
比较:(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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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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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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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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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按
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
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
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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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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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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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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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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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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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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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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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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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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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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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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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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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
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
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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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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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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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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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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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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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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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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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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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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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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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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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 生一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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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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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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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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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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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李其东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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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成长主题的证券资产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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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成长主题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每半年一
次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但须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成长主题的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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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p、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q、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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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
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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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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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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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
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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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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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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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
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
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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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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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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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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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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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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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
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
户进行寄送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人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
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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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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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六)投诉处理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
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销售机构
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与
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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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2 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6-12-22
/www.ftfund.com)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惠业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1-6
/www.ftfund.com)
提醒投资者更新过期身
份证信息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2-22
/www.ftfund.com)
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开通转换费率优惠业务
4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3-3
/www.ftfund.com)
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及费率优惠业务
5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3-15
/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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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参加工商银行申购费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中国证券报》、上
优惠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海证券报》及本基
6 /www.ftfund.com) 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 http :
/www.ftfund.com)
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构
7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3-30
/www.ftfund.com)
在中银国际证券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8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4-13
/www.ftfund.com)
17 年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9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4-21
/www.ftfund.com)
在上海好买基金开通申
购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4-27
/www.ftfund.com)
调整在伯嘉基金定投最
低申购金额并参加费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优惠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5-12
/www.ftfund.com)
在中泰证券申购定投费
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5-23
/www.ftfund.com)
124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参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公司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6-8
/www.ftfund.com)
参加上海长量基金申
购、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http : 2017-6-21
/www.ftfund.com)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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