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4-26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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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3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
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
开放债券 A 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324 00332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8 个月月度对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的 18 个月月度对日。本基金的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止。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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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
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 养老金客户
M<100 万 0.60% 0.24%
不收取
100 万≤M<500 万 0.40% 0.16%
M≥500 万 1000 元/笔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时长(T)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
1.50% 100%
回,且 T<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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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
1.00% 25%
回,且 T≥7 日
T≥18 个月 0.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每笔基金转换视
为转出基金的赎回业务和转入基金的申购业务。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转出基金"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规定。
3、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时,补差费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当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当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
成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收取固定申购费用时,该基金
按【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所对应的区间下限】计算申购补差费。
4、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a) 当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b) 当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转出的累计未付
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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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a)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转出净额所在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b)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在T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500 元/份。A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赎回费率为 0.5%。转入 B 基金,且 B 基
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2%,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份,则转出基金赎回费、
补差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 2,000×1.500=3,000 元
赎回费用=3,000×0.5%=15 元
补差费用=0(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15+0=15 元
转入金额=3,000-15=2,985.00 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 份
5、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6、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直接
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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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 份,如果投资者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
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
强制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
处理为失败。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
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7、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
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2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并且对于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8、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适用费率根据单笔转换时转出基金的持有期限以及计算的转
入基金的转入金额分别确定转出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和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之日算起。
9、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本公司旗下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若投资者将所持货
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
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
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
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相应转出同比例
累计未付收益。
10、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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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1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12、本公司对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实行优惠,优惠后申购补差费不得低于
0.6%,如原申购补差费等于、低于 0.6%的,或者为固定费用的,按照原申购补差费或固定费用执
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进行
本基金与旗下货币基金转换业务的优惠政策遵照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执行。
13、开放转换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直销渠道业务进行咨询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5888。
(2)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6.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非直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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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景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
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提供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
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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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8 年 5 月 8 日 15:
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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