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9-05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C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3日证监许可[2016]965号文注册。 2、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 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8、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 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站(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 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 A;基金代码,003304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混合 C;基金代码,003305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投资于核心资源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称“核心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进而给 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稀缺资源以及生产或经营条件。以核心资源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 配置拥有上述核心资源开发、经营或使用权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9 月 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均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相 同。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0 万 ≤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率: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0.12% 50 万 ≤ M <250 万 0.08% 250 万 ≤ 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见下表: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含认购费) 招商 交通 通联 汇付天下 农业 工商 建设 银行 银行 支付 天天盈 银行 银行 银行 M <50 万 0.60% 0.84% 0.96% 50 万 ≤ M <250 万 0.60% 0.64%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 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4、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 为准。 5、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6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00。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www.qhkyfund.com 和微信交易系统,微信号: qhkyfund)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17:00 前(T 日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 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投资者类型 境内 港澳台 未成年人 开户资料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1)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 √ √ (2)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 √ (3)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 (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 √ √ √ 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4)投资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加复印件 √ √ √ (5)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 √ (6)公安机关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国内单位出具的工 √ 作证明 (7)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证明 √ 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卡(若有且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时提 √ √ √ 供) (2)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 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 供)。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办理认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日 17:00 前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个人投资者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划款的证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 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 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 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 银行借记卡/存折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预留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 算账户,该银行账户应为个人投资者本人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账户,且银行账户与 基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应与和身份证件的信息一致; (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进行 下载打印; (8)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以及《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2.1 普通机构投资者开户或账户登记 普通机构投资者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单,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投资者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彩章) 的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 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0)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2.2 机构投资者以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计划等以产品名义开户或账户登记 A、如果为资产管理人申请开户或账户登记,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单,并按要 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投资者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彩章) 的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 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0)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11)提供产品相关资料:产品合同(截取表述产品基本信息、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的相关页)、产品获批证明或备案证明文件(如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的证明、理财计划备案报告等)以及我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B、如果为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应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填写及提供以下 材料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资料清单 托管人 管理人 备注 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 双方共同填写,加盖托管部门章+托管部门负责 √ 版) 人签章+账户类经办人签章+管理人单位公章 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提供办理账户类业务、交易 预留印鉴卡 √ √ 类业务的印鉴卡 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授权账户业务、交易业务经 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 √ 办人 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各一 √ √ 不开通传真委托,则不用提供 式两份)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管理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 √ 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管理人税务登记证 √ 管理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 交易类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证券账户卡 √ 如有且需开通中登基金账户时方需提供 如果以资管计划名义开户需提供。资产计划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及证监会备案 √ 提供载明资管计划基本信息、投资范围、投资限 文件 制的那几页即可 银行账户证明 √ 银行账户证明也可由管理人提供 托管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 √ 托管人(行长)对托管部门负责人 √ 的授权委托书 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 账户类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提供协议首页、由托管人办理账户类业务条款的 托管协议 √ 那一页以及尾页双方盖章页即可 C、QFII 开户或账户登记,由托管人申请,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单,并按要求 盖托管部门章和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托管人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托管部门章(彩章) 的复印件: (6)托管人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 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托管人对托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书; (9)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2)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13)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明;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 (1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6)QFII 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首尾页(或 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业 务的授权书)。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2)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 供)。 4、认购资金的划拨 办理认购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日 17: 00 前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机构投资者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 划款的证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 询;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 1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 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预留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 算账户,该银行账户应为机构投资者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账户。 (6)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进行 下载打印; (7)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则》。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1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汤嵩彦 客服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联系人:吴承禹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1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募集期间,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负责人:张炯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袁风雷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袁风雷 1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15